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裕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被告處有期徒刑貳「月」貳月部分,更正為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處有期徒刑 貳「月」貳月部分,顯為貳「年」貳月之誤載,應更正為有 期徒刑貳年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