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686號
KSDM,109,聲,2686,202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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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談元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執聲字第1573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所為
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所示「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4 月」之記載,均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 理 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 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第43號解 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所示「宣告刑」欄 位內原應記載為「有期徒刑6 月」,惟誤載為「有期徒刑4 月」等字,核屬文字之誤寫、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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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