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毒偵字第1387號、偵字第127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子麟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子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持有毒品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被告被訴施用第一 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部分,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