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766號
KSDM,109,審訴,766,202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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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鐘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毒偵字第3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鐘信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 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部分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被告被訴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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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