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597號
KSDM,109,審訴,597,2021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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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寬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6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劉志寬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6 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案件有 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原裁定,並 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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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