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4號
KSHV,110,再易,4,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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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許龍輔 
視  同
再審原告  許龍智 
      許鴻元 
      許鴻徹 
      許蘇英照
      許吳厚影(原名許吳真美)

      許莉迎 

      林炳宏 
      林昱任 
      林庭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6,
624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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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