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優惠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09年度,40號
KSHV,109,勞上,40,202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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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李正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優惠退
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7,51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
,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
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
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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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