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55號上 訴 人 莊雪玉 莊采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廖柏豪律師 陳水聰律師視同上訴人 莊藍淑貞 莊育如 莊育昀 莊育翔 莊月梅 莊國佑 莊坤成 莊坤燦 被上訴人 莊雪卿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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