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105號
KSHV,108,重上,105,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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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上訴 人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紹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汙水委託處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4號請求給付污水處理費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依據兩造於民國93年10月20日所簽訂「徵 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 案興建營運契約」(下稱系爭營運契約)第5.6.9 條、第5. 6.10條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05 、106 年度經扣除而未給 付之委託處理費共新臺幣(下同)7071萬6000元,及加計如 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利息。惟被上訴人前依系爭營運契約相同 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01 年至102 年間之委託處理費,現 由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4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兩造就系爭 營運契約關於:㈠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BOT 計畫可行 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報告(含建設計畫與投資建設方案及費率 )、上訴人93年3 月10日公告申請須知,機電設備重置假設 參數之約定,是否影響簽約廠商履約期間之實際工作內容, 即重置工作是否因此增減?㈡依B2M 、K 財務模組計算,上 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建設費為何?㈢依兩造合意之財務模 組,被上訴人重置工作次數及比率,由3 次100%降為1 次60 % ,其金額為何?等事項,經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4號民 事事件審理中,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該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故認於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4號事件訴訟終結 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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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