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0年度,22號
KSHM,110,附民上,22,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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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胡金山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被上訴人   毛志盛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
           樓之1
上列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損害賠償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上訴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1日第一審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 年度附民字第32號),提起上訴。茲
查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1647號判決科處上訴
人拘役40日,該刑事部分因上訴人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於109 年
12月14日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函附卷可按。
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光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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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