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21號
KSHM,110,聲,221,202102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亮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亮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亮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亮誌於106 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2 月1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584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61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