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9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人 陳子麟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0日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65號) ,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原裁定對於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子麟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數 罪併罰之縮減差異極小,有違比例原則。
㈡依民國109 年7 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 條例)第20條規定,施用毒品者應裁定送觀察勒戒,抗告人 如附表編號1 、3 所列施用毒品罪部分,裁定日期均已於毒 品條例新法施行後,不應判處徒刑。
㈢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而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 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 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 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 支配,使之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 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 則。此裁量權之行使,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 權,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 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 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321號、第1076號 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及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經核符合數罪併罰定應 執行刑之規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經原審斟酌抗告人 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及抗告人所犯數罪之整體非難評價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10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 51條第5 款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亦無 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之裁量濫用情形,復已給予抗告人相當之 刑罰折扣,應屬法院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徒憑己意 ,指稱原裁定定刑過重,並無理由。
㈡按毒品條例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第20條規定,且增訂 第35條之1 過渡規定,並均於109 年7 月15日施行。依毒品 條例第35條之1 第3 款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前犯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罪之案件,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判決確定尚未 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本件抗告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 之④⑤、編號3 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罪,其確定判決之宣判日期分別為109 年6 月24日、109 年 7 月13日,宣判時上開毒品條例之修正規定均尚未施行,自 無從適用新法規定,復因抗告人、檢察官就該等施用毒品案 件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依上述毒品條例第35條之1 第3 款之規定,該等判決確定之案件,仍應適用毒品條例修正前 之規定,抗告意旨指稱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應適用新法規定裁 定觀察勒戒,不應判處徒刑及於本案合併定執行刑等語,容 屬對法律適用之誤解,並無可採。
㈢綜上,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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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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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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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7年11 │①有期徒刑4年6月│①有期徒刑1年 │
│ │月 │②有期徒刑8年4月│②有期徒刑7月 │
│ │②有期徒刑7年11 │ │ │
│ │月 │ │ │
│ │③有期徒刑8年1 │ │ │
│ │月 │ │ │
│ │④有期徒刑1年 │ │ │
│ │⑤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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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①108年8月6日 │①107年4月中旬某│①109年2月20日17│
│ │②108年8月7日 │日 │時30分為警採尿回│
│ │③108年8月5日 │②107年6月27日 │溯72小時內之某時│
│ │④108年8月25日 │ │許 │
│ │⑤108年8月25日 │ │②109年2月20日17│
│ │ │ │時30分為警採尿回│
│ │ │ │溯72小時內之某時│
│ │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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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橋頭地檢108年度 │橋頭地檢108年度 │橋頭地檢109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895號等│偵字第12680號等 │毒偵字第7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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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 │109年度訴字第179│109年度審訴字第 │
│事│ │311號 │號 │410號 │
│實├───┼────────┼────────┼────────┤
│審│判 決│109年6月24日 │109年9月17日 │109年7月13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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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 │109年度訴字第179│109年度審訴字第 │
│判│ │311號 │號 │410號 │
│決├───┼────────┼────────┼────────┤
│ │判決確│109年7月21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8月12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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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應執行有期徒刑8 │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6月 │年10月 │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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