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1394號
KSHM,109,上訴,1394,202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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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章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0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八行「109 年7 月10日下午3時50分」,應更正為「108 年7 月10日下午3 時50分」,及第四頁第十四行「被告鍾聖國」,應更正為「被告陳家章」。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曾永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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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