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任
被 告 黃佩瑜
共 同 葉凱禎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
易字第195 號,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432、2433、243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佳任、黃佩瑜二人是夫妻,與汪志揚 、魏來(二人為夫妻)、阮世昌是鄰居。被告二人近一、二 年來不斷因故,與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及住戶有所爭執而心生 不滿,明知在深夜敲打牆壁,妨害鄰居睡眠、居住安寧之權 益,進而影響人們身體健康,渠等二人竟基於妨害自由、傷 害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 年4 月4 日(起訴書誤載為107 年4 月8 日)起至同年10月14日止(詳附表一、二),在渠 等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住處內,不固定的在凌 晨、半夜以不明物體製造出撞擊牆壁之聲音(聲音的形式、 內容及發生時間詳如附表一、二所載),以此強暴方式,妨 害阮世昌、汪志揚、魏來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造成汪志 揚及魏來均因此而患有身心焦慮之疾病。因認被告2 人涉犯 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同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
二、程序部分:被告李佳任被訴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妨 害祕密罪部分,已據原審判決無罪,未據檢察官上訴而確定 。
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 1 條第1 項、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 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之基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 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同法 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無非係以證人汪志揚、阮世昌、魏 來、葉憶雯、劉銀連、汪惟清、周春伶、李佳靜、杜修言、 劉家秀、楊信憶、黃筱倩、蔡秀紅、劉明祥之證述、汪志揚 及阮世昌所提供錄音光碟、汪志揚及魏來所提供之診斷證明 書,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2 人堅詞否認有強制及傷害罪犯行,均辯稱:我不 知道汪志揚及阮世昌所提出錄音檔的聲音來自何處,我們家 也受到噪音干擾,至於噪音來自那一家,我們也不知道,我 每天也要上班,不可能製造噪音等語。經查:
㈠被告2 人是夫妻,與汪志揚、魏來(2 人為夫妻)、阮世昌 是○○○社區鄰居,被告2 人於案發時係位於高雄市○○區 ○○路00巷0 號之住戶;汪志揚、魏來則係同路巷0 號之住 戶;阮世昌則係同路巷0 號之住戶(以上3 戶房屋之大門均 在同一側,面向0 號房屋大門,0 號房屋在0 號房屋的左方 ,0 號房屋在0 號房屋的右方,3 棟房屋比鄰連接);另杜 修言係同路巷0 號之住戶;楊信憶係同路巷0 號之住戶;黃 筱倩係同路巷00號住處(以上門牌號碼單號之房屋,與其他 門牌號碼單號之房屋,均比鄰連接成為一排,詳如附圖); 劉明祥係同路巷0 號之住戶;蔡秀紅係同路巷0 號之住戶( 以上門牌號碼雙號之房屋,與其他門牌號碼雙號之房屋,均 比鄰連接成為一排,與對面成排之門牌號碼雙號之房屋,大 門面對大門,形成ㄇ字型之封閉型社區,詳如附圖)之事實 ,業據被告2 人供承在卷,核與證人汪志揚、魏來、阮世昌 、杜修言、楊信憶、黃筱倩、劉明祥、蔡秀紅於偵查證述情 節相符,復有汪志揚於107 年6 月26日所陳報之社區照片、 google衛星空照圖及地籍圖在卷可憑。
㈡汪志揚及阮世昌自107 年4 月4 日起至同年10月14日止,分 別在其上開0 號及0 號住處內,聽到凌晨、半夜以不明物體
製造出撞擊牆壁之聲音,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業據汪志揚 及阮世昌於偵查證述在卷,復有原審勘驗汪志揚所提出之錄 影及錄音內容,汪志揚及阮世昌所提錄音及錄影內容之書面 報告在卷可憑。惟汪志揚所指附表一編號1 至4 、10、14所 示撞擊牆壁聲響,阮世昌所指附表二編號77所示撞擊牆壁聲 響,或僅有錄影而無聲音,或無錄音檔案(詳原審一卷第12 9-130 頁),或錄音檔案無聲音(原審一卷第150 頁),有 原審勘驗筆錄及錄音內容書面報告可憑,據此,尚難證明附 表一編號1 至4 、10、14、附表二編號77所示時間有發生撞 擊牆壁聲響之事實。
㈢告訴人汪志揚及阮世昌雖在自己住處聽到本案撞擊牆壁噪音 聲響,惟被告2 人均否認係其等所製造,而本件公訴意旨所 提證據,是否已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被告2 人有製造本案撞擊牆壁噪音聲響」乙事為真實之程 度,分述如下:
1.告訴人汪志揚及阮世昌並未親眼目睹被告2 人有撞擊牆壁之 行為,已據其2 人自承在卷,是尚乏被告2 人有製造本案撞 擊牆壁噪音聲響之直接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是汪志揚及阮世昌 固得以證述間接事實之存在,進而推認事實(即被告2 人有 製造本案撞擊牆壁噪音聲響行為),然此間接證據須依經驗 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始足當之。再者,對立性之 證人之陳述係以使其所指控對象受刑事處罰為目的,應有補 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 之依據,是對立性證人所指證之間接事實,亦應有補強證據 以增強其可信度,始得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在,且複數對立 性證人之不利指證,仍不出對立性證人之身分所為之不利指 證範疇,不得相互為證並充為補強證據,必須要有對立性證 人之指證外,另一獨立且別一之證據,始得充作補強證據。 2.汪志揚於原審證述:「因為他們住0 號(即被告2 人),我 們住0 號,我們兩戶之間只有一堵牆壁」、「當有人在牆壁 另外一頭敲擊,直覺能夠知道」、「我直接用手機貼在我家 跟他家的牆去做錄音,從開始敲牆壁之後,我就開始錄」、 「我是在2 樓、2 樓到3 樓的樓梯間,以及3 樓的牆壁,貼 著牆錄音」、「那個聲音聽起來是非常響亮的一個撞擊聲, 而且震波非常強」、「最接近我的感受就是,拿一個水桶在 你的耳朵旁邊拿著大棒在那邊敲」、「迴響非常的大」、「 在社區門口都聽得見」、「我猜他可能是用震樓神器」、「 3 號不斷的敲牆壁,照三餐在敲」、「聲音很響很集中」、 「聲音非常巨大,每次我要扶著手扶梯回房間,我竟然連手
扶梯的震動都感受的到」、「手扶梯是偶爾感受到,但沒有 每次去摸牆壁」、「我有時有摸牆壁,但牆壁畢竟是比較硬 的東西,震動沒有像手扶梯一樣感受那麼明確」等語(原審 二卷第24-35 、42-44 頁),其中汪志揚所證其對於牆壁震 動感覺不明確一情,與其配偶魏來於原審所證:「我用手觸 摸感覺牆壁有震動」、「我們家的櫃子是貼在牆壁上的,所 以他敲的時候櫃子都會震動」、「每天就洞洞洞(狀聲詞) 這樣子的敲」等語(原審二卷第66、71、76頁),足認魏來 對於牆壁振動感受極為明顯,其2 人所證已非一致,且居住 在汪志揚隔壁即門牌號碼0 號之阮世昌,其所提出附表二編 號1 至76、78至80所示聽到撞擊牆壁聲音之日期及時間,竟 與汪志揚所聽到如附表一編號5 至9 、11至13、15至39所示 撞擊牆壁聲音之日期及時間,或有完全不同日期,或有同一 日但汪志揚及阮世昌所聽到撞擊牆壁聲音的時間不同。易言 之,有時係汪志揚有聽到撞擊牆壁聲音,而阮世昌沒有聽到 ;有時係阮世昌聽到撞擊牆壁聲音,而汪志揚沒有聽到。參 以都市人口密集、建築物櫛次比鄰,而附圖所示系爭社區房 屋呈ㄇ字型配置,整體社區呈現封閉狀態,此據證人即里長 劉銀連證稱:「○○○社區是封閉式」等語屬實(原審二卷 第56頁),其中被告2 人之0 號房屋係位在社區裡間(俗稱 無尾巷之裡屋),亦即,從建築形式外觀而言,適位在該社 區易生聲波反射環繞之底端,自不能排除汪志揚在0 號房屋 內及阮世昌在0 號房屋內所聽聞之聲響,因聲波與混凝土牆 板共振而放大,或在傳輸過程中,因回音反射而產生錯覺迷 向之可能,否則實在難以合理解釋為何同住一戶之汪志揚及 魏來,對於牆壁震動感覺不一致,及為何有時汪志揚有聽到 撞擊牆壁聲音,而阮世昌沒有聽到;有時阮世昌聽到撞擊牆 壁聲音,而汪志揚卻沒有聽到之情形。是汪志揚、魏來及阮 世昌指證在自己住處內所聽到撞擊牆壁聲音及上開間接事實 ,能否直接推認本案撞擊牆壁噪音聲響係3 號住戶即被告2 人所製造,尚有可疑。
3.證人即本案社區其他住戶及使用者,例如與汪志揚同住之魏 來、汪惟清,為汪志揚住處打掃葉憶雯,與阮世昌同住之李 佳靜,劉明祥暨與其同住之周春伶及劉家秀,0 號住戶杜修 言,0 號住戶楊信憶,0 號住戶蔡秀紅,00號住戶黃筱倩等 人,或有證述撞擊牆壁聲音源自被告2 人云云,然其等均非 親眼目睹被告2 人有撞擊牆壁之行為,細究其等證詞或有出 自傳聞,或出自鄰里閒談(例如阮世昌、劉明祥、黃筱倩) ,或引用被告李佳任在社區住戶所成立「○○○」群組張貼 之回文(例如蔡秀紅、劉明祥),或觀察被告不配合員警現
場調查之態度(例如汪志揚、魏來、阮世昌、劉明祥、楊信 憶、周春伶),或僅在屋內聽聞聲響(例如汪惟清、葉憶雯 、杜修言、李佳靜、劉家秀),以為憑據。然查: ⑴阮世昌關於本案聲響由來,證稱:「之前我們以為是隔壁0 號(即汪志揚)房屋」、「後來我們跟鄰居討論,才知道是 0 號(即被告2 人)在敲擊的」、「我老婆有跟鄰居聊,才 知道是0 號那邊發出來的,0 號有很多次被敲到受不了,跑 去0 號那邊,都已經在那邊大小聲了,還有我們每次叫警察 ,請0 號下來他們也不下來」、「鄰居到我家討論是我老婆 在場,我沒有在場」、「我沒有跟汪志揚討論過,都是我老 婆去討論的」、「我自己沒辦法去證明這個是誰發出的聲音 」云云(原審一卷第185-197 頁)。劉明祥則證稱:「0 號 他(即楊信憶)就走到0 號跟0 號中間的車道來聽」、「靠 耳朵聽」、「聽完他(即楊信憶)認為是0 號(即被告2 人 )」等語(原審一卷第210 頁),另楊信憶於偵查證稱:伊 係因為觀察被告2 人不配合員警現場調查之態度,而合理懷 疑被告二人敲牆壁(他一之2 卷第134 頁),已與劉明祥上 開所證不符;劉明祥復證稱:「我自始至終沒有辦法確定是 誰敲牆壁」(原審二卷第59頁)、「里長劉銀連可以確認是 被告製造本案聲響」等語(原審一卷第206 頁),然里長劉 銀連則否認知悉是何人製造本案聲響,並證稱:「是不是誰 敲的,我真的不能確定指出來」、「我只是說,假如有敲牆 壁的話,我去問看看,有沒有人敲,有的話,我就勸他不要 敲。我問李佳任時,他說他沒有,他反而問我,為什麼會有 這個聲音,我要查一下是誰」等語(原審二卷第55頁),亦 與劉明祥上開所證不符。另黃筱倩證稱:「我和其他住戶通 電話,其他住戶說是被告敲的」、「我是聽蔡秀紅講的」等 語(原審二卷第162 頁)。從而,可見前開證人證詞均本於 他人傳聞轉述而來,是否屬實,已有疑問。
⑵被告李佳任與汪志揚前於106 年12月間固因汪志揚小孩在社 區之車道上玩耍,及汪志揚在0 號房屋門口擺放捕蚊燈之捕 蚊聲響,迭生齟齬等情,已據杜修言證稱:有一次0 號(即 被告李佳任)開車出來,差點壓到0 號(即汪志揚)的小孩 ,0 號和0 號就在「○○○」群組吵,這應該是引爆點(他 一之1 卷第190 頁);阮世昌證稱:「那時候我們社區有很 多這種會發出啪啪聲的捕蚊燈,有時候啪的聲音也不知道是 誰發出來的」(原審一卷第204 頁);劉明祥證稱:「一開 始是小孩在社區亂跑,差點被李佳任撞上,接下來是0 號的 小孩放學關門可能很大聲,聽說只要發出很大聲的叩,後面 就會陸續有回敬的聲音出現」、「一開始是小孩子的噪音,
0 號跟0 號講,0 號就叫小孩子小聲一點,後來換成是捕蚊 燈」、「李佳任很討厭0 號捕蚊燈的聲音」、「就是因為捕 蚊燈的聲音,讓李佳任覺得只要有噪音就會有回敬的聲音」 、「(問:你有無向李佳任確認所謂回敬的噪音,所指為何 ?)沒有」、「(問:是從被告李佳任在「○○○」群組的 回覆內容猜測係被告李佳任發出來的噪音嗎?)是,因為從 李佳任回文內容,感覺他可以控制這個噪音,只要捕蚊燈不 再響,噪音就不會出現」(原審一卷第206-216 頁)等語。 另觀諸被告李佳任與劉明祥在「○○○」群組,固亦就社區 遭噪音侵擾一事發表意見時,李佳任在回覆文,部分文字提 及「你想不想發聲跟我言論是否正確,到底有何相關」、「 若真的誤被我的『回敬』干擾,也知道這是『回敬』,為何 不用你們積極出面作證聽到『回敬』的這種熱忱,去讓0 號 的噪音源頭消失呢?」、「我說我有『回敬』,不代表我認 為你聽到的聲音是從我家發出的,尤其我們社區聲音反射結 構特殊,有時即使小孩在社區大門口鬼吼鬼叫,反射後聽起 來像是對面或隔壁發出的聲音,加上社區建材不實,有一次 我以為隔壁在施工,出門後才發現原來其實是相隔四戶處在 施工」、「即使你的耳朵長年都聽不到0 號小孩的鬼吼鬼叫 ,即使在沒有具體證據下就認為是我發出的,也沒關係,請 問你要如何說服警察或環保局來對我勸導或開罰呢?」、「 你放在車庫整夜啪啪作響的捕蚊燈,這才是真正的例子,我 若半夜2 點打給警察,請他過來處理,因為事證物證明確, 所以他就會按你家的電鈴請你下來溝通」等前後文義(他一 之2 卷第101-109 頁)。惟細繹被告李佳任所回覆文章之前 後用語,被告李佳任通篇未有隻字片語承認自己係聲響製造 者,只不過強調聲響與捕蚊燈發出之啪啪聲相伴出現,同為 社區噪音,應為相同處理,尚難僅憑被告李佳任所回覆文章 遽謂其已承認自己製造撞擊牆壁聲響之意。況且,觀諸上開 對話內容之時間為107 年3 月18日及19日(見他一之2 卷第 101 、105 頁),而上開對話所提及噪音聲響,均係指107 年3 月18日及19日之前所發生之噪音聲響,本案撞擊牆壁聲 響係發生在107 年4 月4 日起至同年10月14日止。易言之, 被告李佳任於107 年3 月18日及19日回覆上開文章之際,本 案噪音聲響尚未發生,被告李佳任豈有於107 年3 月18日及 19日承認自己係本案噪音製造者之可能。從而,前揭證人依 據上開「○○○」群組之對話內容,進而推認被告李佳任為 本案撞擊牆壁噪音聲響之製造者乙節,容有誤會。 ⑶上開證人固有主張社區住戶因受撞擊牆壁聲響侵擾,而報警 求助時,被告2 人均拒絕出門配合員警調查,並據此指摘被
告2 人因事涉自己不正行為,而消極不配合調查云云,惟由 阮世昌證稱:警察到現場時原則上只有伊在場等待,其他鄰 居原則上不會出現(原審一卷第191 頁),及劉明祥證稱: 伊沒有報過警,但警察到場時伊會下來,0 號、0 號、0 號 及0 號住戶偶爾會下來,大部分0 號住戶也會下來,最常出 現的是0 號、0 號、0 號及0 號、0 號,大概5 戶,其他人 就比較不會下來(原審一卷第211-212 頁)等情,足見附圖 所示社區17戶住家中,僅三分之一的住戶會偕同員警在場查 勘,被告2 人雖未現身向員警說明,但非僅有被告1 住戶未 現身向員警說明,該社區住戶尚有多達三分之二的住戶亦未 現身向員警說明,自難僅憑認被告2 人未現身向警察說明, 進而推認被告2 人為本案噪音聲響之製造者。
⑷綜上,汪志揚、阮世昌及其他社區住戶,既未曾親見被告2 人有撞擊牆壁之行為,而其所證述撞擊牆壁聲音源自被告2 人之證詞,所憑之間接事實尚有上開諸多疑點存在,是本案 撞擊牆壁聲音是否確實係被告2 人所為,仍非無疑。 ㈣本案上開證人均係對立性之證人,其等陳述係以使其所指控 對象受刑事處罰為目的,應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 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前已述明。而「○○ ○」社區00號住戶黃筱倩於107 年間擔任該社區管理委員會 之財務委員,該社區0 號住戶魏來向黃筱倩表示0 號住戶有 發出本案噪音,黃筱倩因而委託當時擔任主任委員之0 號住 戶陳冠霖與0 號住戶即被告李佳任溝通,然被告李佳任向陳 冠霖表示本案噪音並非伊所製造,伊也曾聽到本案噪音,但 不知道係從那一住戶發出,同時並向陳冠霖表示希望0 號住 戶樓梯門聲及補蚊燈於晚上10點後不發出聲音,伊那邊也絕 對不會發出聲音,陳冠霖以LINE通訊軟體將上開被告李佳任 所述內容擇要繕打成訊息傳送給黃筱倩,再由黃筱倩將該訊 息截圖轉傳送給0 號住戶魏來,並由魏來於107 年8 月15日 偵查提出該訊息截圖為證之事實,業據陳冠霖及黃筱倩於原 審證述明確,且互核一致,復有陳冠霖所傳送LINE通訊軟體 訊息截圖(他一之1 卷第157 頁)及魏來於107 年8 月15日 偵訊筆錄(他一之1 卷第131 頁)在卷可憑。從而,被告李 佳任亦未曾向陳冠霖承認過自己係本案撞擊牆壁噪音聲響之 製造者,自難認定被告李佳任曾自白係本案噪音之製造者。 ㈤綜上所述,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證明附表一編號1 至4 、10、 14、附表二編號77所示時間有發生撞擊牆壁聲響。至於汪志 揚於住處內聽聞附表一編號5 至9 、11至13、15至39所示撞 擊牆壁聲響;阮世昌在其住處聽到如附表二編號1 至76、78 至80所示撞擊牆壁聲音,是否確實係被告2 人所製造,公訴
意旨所舉證據,雖有汪志揚、阮世昌及其他社區住戶指證被 告為本案噪音製造者,然其等指證有的係基於傳聞及鄰里閒 談而來,有的係基於推測而來,且其等之陳述均係以使其所 指控對象受刑事處罰為目的,屬於對立性之證人,揆諸前揭 說明,應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 告2 人犯罪事實之依據,然本案並無其等指證外之別一證據 可資補強,是本案對立性之證人所證述之間接事實,尚難推 認被告2 人有製造本案撞擊牆壁噪音聲響之事實。故本案證 據未達使一般人形成毫無合理懷疑而可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 ,自應就被告2 人為無罪之判決。
六、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核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具狀請求上訴意旨,猶執前詞, 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勢豪提起上訴,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附表一:告訴人汪志揚所提供之音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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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發生時間(音檔時間)│一開始有無聲音、聲音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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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4-4 │21時40分、 │李佳任提供的影片檔 │
│ │ │41分31秒、 │ │
│ │ │44分16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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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4-5 │22時51分32秒、 │ │
│ │ │52分3秒、 │ │
│ │ │23時26分45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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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0-0-00 │23時24分31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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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00-0-00 │1時7分50秒 │(卷內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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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0-0-00(告一) │23時23分(1分2秒) │有、蹦蹦持續約17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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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8-6-4(告一) │23時08分(40秒) │有、蹦蹦聲持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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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8-6-5(告五一) │00時18分(9秒)、 │無-約5秒有蹦蹦聲1次。 │
│ │ │00時19分(12秒)、 │無-約1秒有蹦蹦聲持續。 │
│ │ │11時22分(26秒)、 │有-蹦蹦聲持續。 │
│ │ │11時23分(28秒) │無-約1秒有蹦蹦聲持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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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8-6-6(告一) │00時16分(10秒)、 │無,約1秒有蹦蹦聲持續。 │
│ │ │00時17分(28秒)、 │有-蹦蹦聲持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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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8-6-8(告五) │00時30分(29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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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8-6-9 │00時41分59秒 │(卷內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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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00-0-00(告五) │01時12分(22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
│ │ │01時14分(11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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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00-0-00(告五) │00時33分(11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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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000-0-00(告五) │00時36分(16秒) │有,蹦蹦聲持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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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00-0-00 │00時41分39秒 │(卷內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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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000-0-00(告五) │01時55分(36秒) │無,約2秒蹦蹦聲持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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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期 │ 發生時間 │ 一開始有無聲音, │ 檔名 │ 內容 │
│ │ │ (音檔時間) │ 聲音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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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00-00-00(告五)│22時32分(22秒)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19秒。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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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000-00-00(告五)│00時27分(22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18秒。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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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000-00-00(告五)│00時23分(55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52秒。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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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18-7-2(告五) │00時17分(18秒)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15秒。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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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18-7-5(告五) │00時17分(43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37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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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8-7-7(告五) │23時02分(38秒) │無,約2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2秒-36秒。 │
│ │ │ │ │ │ │
├──┼─────────┼──────────┼───────────┼──────────────┼─────────────┤
│22 │0000-0-00(告五) │23時05分(1分30秒)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1分28秒。 │
│ │ │ │ │ │ │
├──┼─────────┼──────────┼───────────┼──────────────┼─────────────┤
│23 │0000-0-00(告五) │23時14分(43秒)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38秒。 │
│ │ │ │ │ │ │
├──┼─────────┼──────────┼───────────┼──────────────┼─────────────┤
│ │ │00時45分(48秒)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音檔時間:53秒。 │
│ │ │ │ │ │蹦蹦聲:0秒-53秒, │
│ │ │ │ │ │背景有聲音。 │
│24 │0000-0-00(告五) ├──────────┼───────────┼──────────────┼─────────────┤
│ │ │22時50分(1分19秒) │同上。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36秒, │
│ │ │ │ │ │35秒-36秒有疑似咳嗽聲, │
│ │ │ │ │ │瞬間蹦蹦聲停頓、 │
│ │ │ │ │ │39秒蹦蹦聲又開始至1分16秒 │
├──┼─────────┼──────────┼───────────┼──────────────┼─────────────┤
│25 │0000-0-00(告五) │00時56分(1分)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58秒。 │
│ │ │ │ │ │ │
├──┼─────────┼──────────┼───────────┼──────────────┼─────────────┤
│ │ │23時20分(14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8秒。 │
│ │ │ │ │ │ │
│26 │0000-0-00(告五) ├──────────┼───────────┼──────────────┼─────────────┤
│ │ │23時22分(1分9秒)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音檔時間:1分10秒。 │
│ │ │ │ │ │蹦蹦聲:2秒-1分7秒。 │
├──┼─────────┼──────────┼───────────┼──────────────┼─────────────┤
│ │ │22時13分(56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54秒。 │
│ │ │ │ │ │ │
│27 │0000-0-00(告五) ├──────────┼───────────┼──────────────┼─────────────┤
│ │ │23時04分(56秒) │同上。 │0000-00-00 0000.m4a │音檔時間:57秒。 │
│ │ │ │ │ │蹦蹦聲:1秒-54秒。 │
├──┼─────────┼──────────┼───────────┼──────────────┼─────────────┤
│28 │0000-0-00(告五) │00時43分(32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30秒。 │
│ │ │ │ │ │ │
├──┼─────────┼──────────┼───────────┼──────────────┼─────────────┤
│ │ │00時29分(1分17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1分15秒 │
│ │ │ │ │ │ │
│29 │0000-0-00(告五) ├──────────┼───────────┼──────────────┼─────────────┤
│ │ │00時31分(1分3秒) │同上。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1分01秒 │
│ │ │ │ │ │ │
├──┼─────────┼──────────┼───────────┼──────────────┼─────────────┤
│30 │0000-0-00(告五) │23時51分(1分15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1分12秒 │
│ │ │ │ │ │ │
├──┼─────────┼──────────┼───────────┼──────────────┼─────────────┤
│ │ │22時42分(1分36秒)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音檔時間:1分37秒。 │
│ │ │ │ │ │蹦蹦聲:0秒-1分34秒 │
│31 │0000-0-00(告五) ├──────────┼───────────┼──────────────┼─────────────┤
│ │ │23時41分(1分21秒) │同上。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1分19秒 │
│ │ │ │ │ │ │
├──┼─────────┼──────────┼───────────┼──────────────┼─────────────┤
│ │ │23時03分(38秒)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35秒 │
│ │ │ │ │ │ │
│32 │0000-0-00(告五) ├──────────┼───────────┼──────────────┼─────────────┤
│ │ │23時52分(1分11秒) │同上。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1分9秒, │
│ │ │ │ │ │背景有疑似外面馬達或機器運│
│ │ │ │ │ │轉聲 │
├──┼─────────┼──────────┼───────────┼──────────────┼─────────────┤
│ │ │22時19分(1分)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57秒 │
│ │ │ │ │ │ │
│33 │0000-0-00(告五) ├──────────┼───────────┼──────────────┼─────────────┤
│ │ │22時57分(58秒) │同上。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55秒 │
│ │ │ │ │ │ │
├──┼─────────┼──────────┼───────────┼──────────────┼─────────────┤
│34 │0000-0-00(告五) │22時14分(57秒)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54秒 │
│ │ │ │ │ │ │
├──┼─────────┼──────────┼───────────┼──────────────┼─────────────┤
│35 │0000-0-00(告五) │23時07分(1分3秒)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1分 │
│ │ │ │ │ │ │
├──┼─────────┼──────────┼───────────┼──────────────┼─────────────┤
│36 │0000-0-00(告五) │22時30分(44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40秒 │
│ │ │ │ │ │ │
├──┼─────────┼──────────┼───────────┼──────────────┼─────────────┤
│37 │0000-0-00(告五) │23時34分(44秒) │有,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0秒-41秒 │
│ │ │ │ │ │ │
├──┼─────────┼──────────┼───────────┼──────────────┼─────────────┤
│ │ │23時55分(37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34秒 │
│ │ │ │ │ │ │
│38 │0000-0-00(告五) ├──────────┼───────────┼──────────────┼─────────────┤
│ │ │23時56分(35秒) │同上。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32秒 │
│ │ │ │ │ │ │
├──┼─────────┼──────────┼───────────┼──────────────┼─────────────┤
│39 │0000-0-00(告五) │00時24分(49秒) │無,約1秒蹦蹦聲持續。 │0000-00-00 0000.m4a │蹦蹦聲:1秒-46秒 │
│ │ │ │ │ │ │
└──┴─────────┴──────────┴───────────┴──────────────┴─────────────┘
附表二:告訴人阮世昌所提供之音檔
┌──┬─────┬──────┬────┬────────────┬──────────┬───────────────┐
│編號│錄影日期 │敲打噪音時間│ 秒數 │一開始有無聲音、聲音形式│檔名 │聲音內容 │
│ │ │ │ │ │ │ │
├──┼─────┼──────┼────┼────────────┼──────────┼───────────────┤
│1 │107.04.08 │11時23分 │31秒 │有,聲音持續10秒 │00000000- │規律之回音:0秒-10秒。 │
│ │ │ │ │ │2323.mp4 │ │
├──┼─────┼──────┼────┼────────────┼──────────┼───────────────┤
│2 │107.04.13 │11時58分 │26秒 │無,3-15秒有聲音 │00000000- │錄影時間:23時58分。 │
│ │ │ │ │ │2358.mp4 │蹦蹦聲及回音:3秒-15秒。 │ ├──┼─────┼──────┼────┼────────────┼──────────┼───────────────┤
│3 │107.04.14 │00時14分 │57秒 │有,1-16秒有聲音 │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1秒-12秒。 │
│ │ │ │ │ │0011.mp4 │ │
├──┼─────┼──────┼────┼────────────┼──────────┼───────────────┤
│4 │107.05.13 │03時30分 │11秒 │無,1秒開始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1秒-8秒。 │
│ │ │ │ │ │00828.mp4 │ │
├──┼─────┼──────┼────┼────────────┼──────────┼───────────────┤
│5 │107.06.01 │22時48分 │1分3秒 │有,持續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2秒-56秒。 │
│ │ │ │ │ │16897.mp4 │ │
├──┼─────┼──────┼────┼────────────┼──────────┼───────────────┤
│6 │107.06.02 │00時54分 │14秒 │有,持續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0秒-8秒。 │
│ │ │ │ │ │36113.mp4 │ │
├──┼─────┼──────┼────┼────────────┼──────────┼───────────────┤
│7 │107.06.02 │00時56分 │23秒 │有,持續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0秒-20秒。 │
│ │ │ │ │ │56635.mp4 │ │
├──┼─────┼──────┼────┼────────────┼──────────┼───────────────┤
│8 │107.06.03 │01時27分 │12秒 │有,持續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0秒-12秒。 │
│ │ │ │ │ │57860.mp4 │ │
├──┼─────┼──────┼────┼────────────┼──────────┼───────────────┤
│9 │107.06.09 │00時42分 │26秒 │有,持續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0秒-22秒 │
│ │ │ │ │ │52249.mp4 │ │
├──┼─────┼──────┼────┼────────────┼──────────┼───────────────┤
│10 │107.06.09 │01時37分 │20秒 │有,持續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0秒-20秒。 │
│ │ │ │ │ │03364.mp4 │ │
├──┼─────┼──────┼────┼────────────┼──────────┼───────────────┤
│11 │107.06.09 │06時34分 │12秒 │有,持續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0秒-12秒。 │
│ │ │ │ │ │27285.mp4 │ │
├──┼─────┼──────┼────┼────────────┼──────────┼───────────────┤
│12 │107.06.16 │23時49分 │47秒 │無,2秒開始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2秒-42秒。 │
│ │ │ │ │ │07173.mp4 │ │
├──┼─────┼──────┼────┼────────────┼──────────┼───────────────┤
│13 │107.06.17 │01時32分 │30秒 │有,持續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0秒-21秒。 │
│ │ │ │ │ │36190.mp4 │ │
├──┼─────┼──────┼────┼────────────┼──────────┼───────────────┤
│14 │107.06.24 │00時58分 │48秒 │有,持續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0秒-43秒。 │
│ │ │ │ │ │18641.mp4 │ │
├──┼─────┼──────┼────┼────────────┼──────────┼───────────────┤
│15 │107.06.24 │01時00分 │21秒 │有,持續有聲音 │00000000-0000- │蹦蹦聲及回音:0秒-14秒。 │
│ │ │ │ │ │09263.mp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