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林秀霞
林雪嬌
林性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石秋玲律師
被上 訴 人 林榮志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0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及訴訟代理人如附件1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2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附件1【原記載】
上 訴 人 林秀霞 林雪嬌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上 訴 人 林性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附件2【更正後記載】
上 訴 人 林秀霞 林雪嬌 林性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石秋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