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03號上 訴 人 黄秀霞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被上訴人 陳駿豪 申報地址: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1段365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素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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