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31號
TNHV,107,重上,31,2021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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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如附表所載等369人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法扶律師,下同)
邱皇錡律師
施裕琛律師
柳柏帆律師
洪千雅律師
康志遠律師
陳信村律師
蔡金保律師
嚴天琮律師
邱榮英律師
王捷歆律師
陳威延律師
上 訴 人 胡朝為(即胡祥璀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俊吉
被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俊吉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
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俊吉
被上訴人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陳丁章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前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
64號),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 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 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上開條文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 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 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㈠胡祥璀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甲p○○、甲宙○○,有戶籍謄本、收養申請書、戶籍 登記簿謄本、原法院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四第29、125至171、185、233、235、275至281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見本院卷四第295 至296頁),嗣甲宙○○聲明拋棄繼承(見本院卷四第459至46 0頁),而脫離訴訟。㈡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力興資產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文進,嗣變更為 鄭明華,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97至203頁 ),鄭明華並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195頁)。㈢鄭成 春於107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己○○、丁卯○○、丁辰○ ○、丁巳○○(下稱丁己○○等4人),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 四第247至251頁),並經丁己○○等4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見本院卷四第241至243頁)。㈣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資產公司)、力興資產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鄭明華,嗣變更為郭文進,又變更為甲h○○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議事錄等可稽(見本院卷四第 315至337、339至345頁,本院卷七第5至24頁),甲h○○並聲 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313至314頁,本院卷七第3至4、 93至94頁)。㈤王旭堂於107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r○ ○、甲○○、乙○○、寅○○(下稱甲r○○等4人),有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 本院卷四第471至477頁),並經甲r○○等4人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見本院卷四第465至469頁)。㈥林富家於108年6月17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b○○、甲O○○、甲Q○○、甲C○○、甲F○○(下 稱b○○等5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五第149至153、157至1 61頁),並經b○○等5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五第13 7至142頁)。㈦李國銪於108年6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M ○○、甲子○○、甲辰○○、v○○(下稱丁M○○等4人),有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 (見本院卷五第143至147、155頁),並經丁M○○等4人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五第137至142頁)。㈧林生根於108 年1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黃○○、甲A○○、甲P○○、甲T○○



(下稱丙黃○○等4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六第257至262 頁),並經丙黃○○等4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六第2 51至253頁)。㈨陳天泉於109年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x ○○○、乙T○○、乙t○○、乙Y○○(下稱乙x○○○等4人),有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 憑(見本院卷六第233至246、263頁),並經乙x○○○等4人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六第252至253頁)。㈩王永順於1 09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丑○○○、壬○○(下稱丑○○○等2 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六第393至400頁),並經丑○○○ 等2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六第389至390頁)。余 茂己於109年4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亥○○○、宙○○玄○○ 、地○○、黃○○(下稱亥○○○等5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七 第57至65頁),並經亥○○○等5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 卷七第53至54頁)。鄭俊雄於109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丁S○○、鄭啓吟、丁寅○○、丁丑○○(下稱丁S○○等4人) ,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六第481至487頁),並經丁S○○等4人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六第477至478頁)。蔡武煙 即蔡宗瑋於109年8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h○○,有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雲林地院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七第179至187頁),並經丙h○○具 狀
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七第175至176頁)。並送達於對造,經 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二、上訴人主張: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下稱雲林地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863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 有公司)之財產進行拍賣,於106年3月1日拍定,於106年7 月26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定於同年8月31日 實行分配。伊等對萬有公司有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勞動 債權,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該債權有與抵押權等別除權之同一受 償順位,自97年11月5日至同年月30日之工資,屬破產法第9 6條第2款所定之破產財團債務,應優先受償,已於106年1月 16日聲明參與分配。系爭分配表未將伊等勞動債權列入優先 債權分配,致伊等可分配之受償金額因此減損等情。爰依強 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發回雲林 地院更為審理,或依下列第二項至第九項聲請為判決。㈡確



認上訴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並列之 優先債權。㈢系爭執行事件,於106年7月26日製作之104年司 執字第11863號分配表【表1】分配次序6分配予被上訴人力 興資產公司之金額,應更正為將上訴人第二項之債權金額, 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併列為同次序優先債權,按債權比例重 新分配。分配次序7至9分配予被上訴人力興資產公司第二順 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均應剔除。㈣同前分配表之【表2】分配 次序6應更正為將上訴人第二項之債權於【表1】分配不足之 金額,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公司於【表1】分配不足之第一 順位抵押權金額併列為同次序優先債權,按債權比例重新分 配。分配次序7至9分配予被上訴人力興資產公司第二順位抵 押權之分配金額均應剔除。㈤同前分配表之【表3】分配次序 4應更正為將上訴人第二項之債權於【表2】分配不足之金額 ,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公司於【表2】分配不足之第一順位 抵押權金額併列為同次序優先債權,按債權比例重新分配。 分配次序5至8分別分配予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公司、被上 訴人力興資產公司於【表2】分配不足之金額均剔除。㈥同前 分配表之【表4】部分,應更正為將上訴人第二項之債權於 【表3】分配不足之金額,列為優先債權分配。分配次序4至 7分別分配予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公司、被上訴人力興資 產公司於【表3】分配不足之分配金額均剔除。㈦同前分配表 之【表5】分配次序4應更正為將上訴人第二項之債權於【表 4】分配不足之金額,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公司之第一順位 抵押權金額併列為同次序優先債權,按債權比例重新分配。 分配次序5至7分配予被上訴人力興資產公司於【表4】分配 不足之金額均剔除。㈧同前分配表之【表6】部分,應更正為 將上訴人第二項之債權於【表5】分配不足之金額,列為優 先債權分配。分配次序6至8分別分配予被上訴人力興資產公 司於【表5】分配不足之金額均剔除。㈨同前分配表之【表7 】分配次序4,發還破產財團之金額,應
更正為將上訴人第二項之債權金額,於前項【表6】分配不足部 分,列為優先債權,重新分配。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 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 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又前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因 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而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者,係指 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
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
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裁判之基礎



而言。四、經查: ㈠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 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 ,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 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於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 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債權 人,須為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且分配表異議之訴,性質 上屬訴訟法之形成之訴,故僅須由對分配表聲
明異議之人為原告,以對其聲明異議為反對陳述之人為被告提起 訴訟,其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 ㈡查,力興資產公司以萬 有公司積欠其債務未清償為由,聲請就萬有公司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嗣雲林地院以系爭執行事件進行拍賣,上訴人以其 對萬有公司有勞動債權存在且屬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而於10 6年1月16日聲明參與分配(見本院卷五第471至482頁),系 爭執行標的物於106年3月1日拍定,雲林地院乃作成系爭分 配表,定於106年8月31日實行分配,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8日 具狀聲明異議(見系爭執行卷五第175至186頁),因被上訴 人為反對陳述(見系爭執行卷五第206至221頁),上訴人乃 以被上訴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乙情,經本院調閱系爭執 行卷審閱無誤。上訴人於106年1月16日參與分配時,固未提 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然嗣已補正經法院核定之雲林縣○○ 鎮○○○○○000○○○○○○000號調解書(見原審卷第99至123頁), 堪認上訴人確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且 已遵期聲明異議,對為反對陳述之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 其當事人適格自無欠缺,客觀上並有訴訟利益存在。被上訴 人抗辯:上訴人非系爭執行
事件之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欠缺當 事人適格要件乙節,應無足採。五、從而,原審以上訴人非 系爭執行事件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顯非提起本件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適格當事人,以無權利保護必要,其訴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訟程序自屬 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顯屬違背法令。且此等瑕疵 關乎上訴人之審級利益,並經上訴人到庭表示不同意由本院 為實體裁判(見本院卷六第60頁)。則為維持審級制度,並 保障當事人訴訟程序權益,自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 院更為裁判之必要。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發回 原審法院依法處理,以符法制。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 法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nb
sp; &n
bsp; 書記官 蘇玟心【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⑴對於 第二審判決
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
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上訴人無
資力委任
訴訟
編號 姓名 住居所 1 辛○○ 2 丁申○○ 3 丁酉○○ 4 丁戌○○ 5 丙○○ 6 丁○○ 7 甲r○○即王旭堂之承受訴訟人 8 甲○○即王旭堂之承受訴訟人 9 乙○○即王旭堂之承受訴訟人 10 寅○○即王旭堂之承受訴訟人 11 己○○ 12 庚○○○ 13 卯○○ 14 午○○ 15 亥○○○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 16 宙○○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 17 地○○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 18 黃○○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 19 玄○○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 20 B○○ 21 C○○ 22 E○○ 23 F○○ 24 G○○ 25 H○○ 26 J○○ 27 N○○ 28 O○○ 29 Q○○ 30 V○○ 31 Z○○ 32 j○○ 33 o○○ 34 q○○ 35 r○○ 36 甲丙○○ 37 甲丁○○ 38 甲卯○○ 39 甲酉○○ 40 甲戌○○ 41 甲玄○○ 42 甲黃○○ 43 甲H○○ 44 甲I○○ 45 甲K○○ 46 甲S○○ 47 甲Y○○ 48 甲Z○○ 49 甲a○○ 50 甲d○○ 51 甲m○○ 52 甲o○○ 53 甲q○○ 54 甲u○○ 55 甲x○○ 56 甲y○○ 57 乙乙○○ 58 乙己○○ 59 乙庚○ 60 乙壬○○ 61 乙癸○○ 62 乙寅○○ 63 乙卯○○ 64 乙未○○ 65 乙天○○ 66 乙B○○ 67 乙H○○ 68 乙I○○ 69 乙K○○ 70 乙L○○ 71 乙P○○ 72 乙Z○○ 73 乙a○○ 74 乙f○○ 75 乙i○○ 76 乙k○○ 77 乙p○○ 78 乙w○○ 79 丙寅○○ 80 丙卯○○ 81 丙亥○○ 82 丙A○○ 83 丙D○○ 84 丙G○○ 85 丙戊○○ 86 丙J○○ 87 丙P○○ 88 丙R○○ 89 丙S○○ 90 丁辛○○ 91 丙V○○ 92 丙d○○ 93 丙g○○ 94 丙h○○即蔡武煙之承受訴訟人 95 丙l○○ 96 丙m○○ 97 丙n○○ 98 丙t○○ 99 丙u○○ 100 丙v○○ 101 丙w○○ 102 丁甲○○ 103 丁丙○○ 104 丁戊○○ 105 丁S○○即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106 丁子○○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107 丁寅○○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108 丁丑○○即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109 丁宇○○ 110 丁C○○ 111 丁E○○ 112 丁G○○ 113 丁H○○ 114 丁T○○ 115 甲己○○ 116 辰○○ 117 d○○ 118 甲D○○ 119 甲s○○ 120 乙丙○○ 121 乙子○○ 122 乙Q○○ 123 乙W○○ 124 丙戌○○ 125 丙E○○ 126 丙Q○○ 127 丁宙○○ 128 丁黃○○ 129 丙黃○○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 130 甲A○○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 131 甲T○○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 132 甲P○○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 133 丙Y○○ 134 丁午○○ 135 丁R○○ 136 戊○○ 137 癸○○ 138 子○○ 139 未○○○○○○ 140 天○○ 141 宇○○ 142 A○○ 143 D○○ 144 I○○○○○○ 145 K○○ 146 L○○ 147 M○○ 148 R○○ 149 T○○ 150 U○○ 151 W○○ 152 X○○ 153 c○○ 154 e○○ 155 f○○ 156 h○○ 157 i○○ 158 k○○ 159 l○○ 160 m○○ 161 n○○ 162 p○○ 163 s○○ 164 t○○ 165 u○○ 166 w○○ 167 x○○ 168 y○○ 169 甲乙○○ 170 z○○ 171 甲戊○○ 172 甲庚○○ 173 甲辛○○ 174 甲壬○○ 175 甲癸○○ 176 甲甲○○○○○○ 177 丁M○○即李國銪之承受訴訟人 178 甲子○○即李國銪之承受訴訟人 179 甲辰○○即李國銪之承受訴訟人 180 v○○即李國銪之承受訴訟人 181 甲丑○○ 182 甲巳○○ 183 甲午○○ 184 甲未○○ 185 甲申○○ 186 甲亥○○ 187 甲天○○ 188 甲地○○ 189 甲宇○○ 190 甲E○○ 191 甲G○○ 192 甲J○○ 193 甲L○○ 194 甲M○○ 195 甲N○○ 196 甲R○○ 197 甲U○○ 198 甲V○○ 199 甲X○○ 200 甲b○○ 201 甲c○○ 202 甲e○○ 203 甲f○○○ 204 甲i○○ 205 甲j○○ 206 甲k○○ 207 甲l○○ 208 甲n○○ 209 甲t○○ 210 甲v○○ 211 甲w○○ 212 甲z○○ 213 乙甲○○ 214 乙丁○○ 215 乙辛○○ 216 乙丑○○ 217 乙戊○○ 218 乙辰○○ 219 乙申○○ 220 乙戌○○ 221 乙宇○○ 222 乙宙○○ 223 乙A○○ 224 乙C○○ 225 乙D○○ 226 乙E○○○ 227 乙J○ 228 乙J○利 229 乙J○宏 230 乙J○福 231 乙J○璜 232 乙M○○ 233 乙O○○ 234 乙R○○ 235 乙S○○ 236 乙U○○ 237 乙X○○ 238 乙b○○ 239 乙g○○ 240 乙h○○ 241 乙j○○ 242 乙m○○ 243 乙l○○ 244 乙n○○ 245 乙o○○ 246 乙u○○ 247 乙y○○ 248 乙z○○ 249 丙甲○○ 250 丙乙○○ 251 丙丙○○ 252 丙庚○○ 253 丙午○ 254 丙辛○○ 255 丙癸○○ 256 丙子○○ 257 丙丑○○ 258 丙辰○○ 259 丙巳○○ 260 丙申○○ 261 丙酉○○ 262 丙天○○ 263 丙宇○○ 264 丙宙○○ 265 丙B○○ 266 丙F○○ 267 丙H○○ 268 丙I○○ 269 丙己○○ 270 丙丁○○ 271 丙L○○ 272 丙M○○ 273 丙N○○ 274 丙O○○ 275 丁壬○○ 276 丙U○○ 277 丙Z○○ 278 丙b○○ 279 丙a○○ 280 丙e○○ 281 丙f○○ 282 丙i○○ 283 丙j○○ 284 丙k○○ 285 丙W○○○○○○ 286 丙o○○ 287 丙q○○ 288 丙r○○ 289 丙s○○ 290 丙x○○ 291 丙y○○ 292 丙z○○ 293 丁乙○○ 294 丁丁○○ 295 丁庚○○ 296 丁癸○○ 297 丁未○○ 298 丁亥○○ 299 丁天○○ 300 丁玄○○ 301 丁A○○ 302 丁B○○ 303 丁Q○○ 304 丁D○○ 305 丁F○○ 306 丁I○○ 307 丁J○○ 308 丁K○○ 309 丁L○○ 310 丁N○○ 311 丁O○○ 312 丁P○○ 313 乙黃○○ 314 丑○○○即王永順之承受訴訟人 315 壬○○即王永順之承受訴訟人 316 巳○○ 317 甲W○○ 318 乙午○○ 319 乙酉○○ 320 乙亥○○ 321 乙玄○○ 322 乙x○○○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 323 乙T○○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 324 乙t○○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 325 乙Y○○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 326 乙G○○ 327 乙V○○ 328 乙s○○○ 329 乙v○○ 330 丙壬○○ 331 丙未○○ 332 丙地○○ 333 丙玄○○ 334 丙C○○ 335 丙K○○ 336 丙T○○ 337 丁地○○ 338 乙N○○即乙J○元之承受訴訟人 339 乙c○○即乙J○元之承受訴訟人 340 乙r○○即乙J○元之承受訴訟人 341 乙e○○即乙J○元之承受訴訟人 342 乙d○○即乙J○元之承受訴訟人 343 甲寅○○即李秋玉之承受訴訟人 344 乙巳○○兼吳啟章之承受訴訟人 345 S○○即吳啟章之承受訴訟人 346 P○○即吳啟章之承受訴訟人 347 Y○○即吳啟章之承受訴訟人 348 丙c○○即蔡佩勳之承受訴訟人 349 丙X○○○即蔡佩勳之承受訴訟人 350 乙地○○即許義霖之承受訴訟人 351 b○○即林富家及林妤明之承受訴訟人 352 甲O○○即林富家及林妤明之承受訴訟人 353 甲Q○○兼林富家及林妤明之承受訴訟人 354 甲C○○即林富家及林妤明之承受訴訟人 355 甲F○○兼林富家及林妤明之承受訴訟人 356 乙q○○即何侹傑之承受訴訟人 357 戌○○即何侹傑之承受訴訟人 358 酉○○即何侹傑之承受訴訟人 359 申○○即何侹傑之承受訴訟人 360 乙F○○ 361 丙p○○ 362 甲g○○即吳鴻祥之承受訴訟人 363 g○○即吳鴻祥之承受訴訟人 364 a○○即吳鴻祥之承受訴訟人 365 丁己○○即鄭成春之承受訴訟人 366 丁卯○○鄭成春之承受訴訟人 367 丁辰○○鄭成春之承受訴訟人 368 丁巳○○鄭成春之承受訴訟人 369 甲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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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