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8號
TNHM,110,聲,178,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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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宗儒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宗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 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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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