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32號
TNHM,110,上訴,32,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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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金瑞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李國禎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878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3號、109年度偵字
第1814號、109年度偵字第49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周金瑞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具殺傷力之 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列管物品,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同時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 之改造手槍、具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7 月28 日,在臺南市安南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宏」之成年人,分別以新臺幣(下同)6 萬元、25萬元、8 萬元之代價購得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共3支,及附表編號4 所示可供擊發、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共 計7 顆而持有之,其中將附表編號2 至3 改造手槍藏放於臺 南市○○區○○里○○00號之1 住處旁空地內(編號1改造手槍、 編號4 子彈則於下列查獲時,藏放在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自用小客車內)。
二、周金瑞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 不得持有、販賣,竟同時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於107 年7 月28日,在臺 南市安南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代價,向「 阿助」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 1 批,伺機販賣牟利,而著手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惟未及售出,即為警於109 年1 月20日8 時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至周金瑞位於臺南市○○區○○○0000號住處執 行搜索,當場於其住處內扣得海洛因7 包(即附表編號5,



驗餘淨重61.57 公克,驗餘純質淨重共52.5公克)、甲基安 非他命6 包(即附表編號7,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0.15 公克 ),並在其駕駛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海 洛因磚2 塊(即附表編號6,驗餘340.85公克,驗餘純質淨 重299.62公克)、葡萄糖1 罐、攪拌機、電子磅秤各1 台、 壓膜器1 組、分裝夾鍊袋1 批,及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改造手 槍(含彈匣1 個)1 支、附表編號4所示的改造子彈7 顆( 另也在車內查獲附表編號9的褐色晶體,經送驗後檢出其他 非毒品成分),因而販賣未遂。嗣周金瑞到案後經解送執行 另案,於在監執行期間的109 年1 月31日,在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詢問時,供出其另持有上開附表編號 2至3所示的改造手槍,並帶同員警至其位於臺南市○○區○○里 ○○00號之1 住處旁空地執行搜索,扣得上開附表編號2 至3 改造手槍而查悉上情。
三、周金瑞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的犯意,於上開107年7月28 日取得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前的某時,向不詳人士,取 得第二級毒品大麻若干,嗣於上開109年1月20日8時許,警 方前往其位於臺南市○○區○○○0000號住處搜索,除扣得上開 違禁物品外,另外扣得如附表編號8 所示的大麻1 包(驗餘 淨重0.446公克),而查獲上情(起訴書認定周金瑞同時向 毒品上游賣家取得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認定事實 有誤,應由本院予以更正)。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期 間坦承不諱,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 照片、109年1月20日蒐證照片、109年1月31日蒐證照片、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在卷可參(915號警卷第25頁、第27頁至第3 5頁、第37頁至第49頁,296號警卷第9頁至第13頁、第16頁 至第34頁),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品扣案可憑。而 扣案物品的鑑定結果,確實都是下列違禁物品,被告上開犯 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手槍,確屬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改造槍枝;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子彈,均屬具殺傷力之 子彈,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書3紙附卷可參(296號警卷第14頁至第15頁、1814號偵查卷 第71頁至第74頁)。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塊狀、粉末物品共9包(合計驗餘淨



重共402.42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7 所示白色晶體共6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0.15公克),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編號8所示之物1包(驗餘 淨重0.446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2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 0207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30日刑 鑑字第1090013412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2月18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31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 參(1813號偵查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107頁至第110頁、第 77頁至第79頁)。
二、被告於本院辯稱:附表編號8的大麻1包,係伊向「阿助」購 買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的時候,「阿助」送伊施用的 ,伊是同一個時間取得上開毒品,應該論以想像競合犯,僅 論以較重的一罪等語。經查:原審法院認定被告持有第二級 毒品大麻,與上開基於販賣目的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販 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構成數罪併罰,而分別論罪科刑,被 告於本院主張其為想像競合犯,主張應論以較重的一罪即可 云云,可見被告認為想像競合犯對其較為有利,則被告於本 院主張的此項事實如果屬實,衡情於到案時即會如此主張, 然觀諸被告於109年1月20日最初到案時,於警詢即稱:(警 方還有查扣到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你有無施用大麻?)之 前有,那包是我之前施用剩下來的(915號警卷第7頁,按: 即購買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前)。於同日偵查中也是陳 稱:(上開扣得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是如何取得? 用途為何?)取得的方式如我在警詢所述,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是買來自己用及販賣牟利,大麻是單純買來自己施用 而已,扣案的這包大麻是之前剩下的(1813號偵查卷第14頁 ),加上被告向「阿助」購買大量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 命,如果因為量多,而想向「阿助」索取優惠,衡情應該會 在同種類的毒品就價錢或數量上直接索取優惠,「阿助」焉 有另外轉讓贈送「大麻」給被告之理,因此,被告上開於初 到案的警詢、偵查中所述較為可信,本案扣案的大麻,應非 被告於向「阿助」購買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時,同時自「 阿助」處受讓取得。
三、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7 條、第8 條規定,於109 年6 月10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12日



生效。依立法說明以觀,本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修正 目的,在於有效遏止持非制式槍砲進行犯罪,乃認非制式槍 砲與制式槍砲之罪責有一致之必要,故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 條、第7 條至第8 條均增加「制式或非制式」之構 成要件,亦即不分制式或非制式,凡屬第7 條所列各類槍枝 型式之槍枝,有殺傷力者,概依第7 條規定處罰。被告持有 扣案之改造手槍,屬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 枝」,若未經許可而持有,依修正前同條例第8 條第4 項規 定,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然依修正後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將槍砲區分 為制式及非制式,故被告持有之改造手槍,即屬上開規定之 非制式手槍,若未經許可而持有,本應依修正後同條例第7 條第4 項規定,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 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規定,至於同條例第12條 第4 項之規定並無修正,即應逕適用裁判時法。 ㈡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1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9 年1 月15日公布,於同年7 月15日施行:
 ⒈修正前該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①販賣第一級毒 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②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則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 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②販賣第二級毒 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度較重。
 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持有第二級 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 度較重。
 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 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法律規定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者 ,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減輕其刑,相較 於修正前除偵查中自白外,僅須於審判中曾經自白即可減刑



之規定而言,修正後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⒋經整體比較結果,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第2 項、第17條 第2 項之規定論處。
四、論罪:
 ㈠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8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 造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被告自107 年7 月28日起持有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改造 手槍,至109 年1 月20日、1月31日分別為警查獲,均屬持 有行為之繼續,該等改造手槍之查獲時間雖有不同,然被告 係同時向「阿宏」購買該3把手槍(原審卷第75頁),主觀 上顯係基於單一持有之犯意為之,客觀上受一次評價即可, 自應論以一罪。
  被告基於單一持有之犯意,同時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7 顆, 亦應論以單純一罪。
  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原審卷第 75頁被告供述參照),觸犯上開非法持有槍、彈2 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斷。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4 條 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被告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分別與販賣 第一、二級毒品未遂罪間,有法條競合關係,應擇較重之販 賣第一、二級毒品未遂罪論處。
  被告持有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 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未遂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意圖營利販賣,同時著手向「阿助」男子購得附表編號 5 至7 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應屬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處斷。 ㈢被告於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項非法 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修正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及第11條第 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㈤起訴意旨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 級毒品未遂罪與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容有誤會, 併此敘明。
五、有關刑的減輕事由部分:
㈠被告意圖營利而購入第一、二級毒品,已著手於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行為之實行,因未及售出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 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定有明文。被告就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未遂等犯行,於偵查 及法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 輕之。
㈢被告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自首報繳,第4項自白供述來源、去向因而查獲等減 刑事由:
 ⒈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 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發覺」,乃指偵查機關知悉或有相當 之依據合理懷疑犯罪行為人及犯罪事實而言。是自首之成立 ,須行為人在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事實前,主動向偵查機關 申告,並接受裁判為要件;又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其 部分犯罪事實有無為偵查機關發覺,是否成立自首...應就 想像競合犯之各個罪名,分別觀察認定,方符合法規範之意 旨。若輕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先被發覺,重罪部分之犯罪事實 自首於後,法院從一重罪處斷時,自得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 刑;反之,重罪之犯罪事實發覺於前,輕罪部分自首於後, 從一重罪處斷時,因重罪部分非屬自首,固不得依自首規定 減輕其刑,但因行為人主動供述輕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倘認 其確有悔改認過之心,自得資為犯後態度良好、從輕量刑之 依據。至於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加重結果犯、 結合犯、吸收犯、常業犯或集合犯等,既非裁判上一罪,倘 部分犯罪事實已先被發覺,即難認其主動供出其他部分事實 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 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員警於109年1月20日持原審核發的搜索票前往被告住處搜索 時,搜索票上即載明應扣押物中包含「槍械」,搜索範圍即 載明包括被告使用的5139-ZG號自小客車(915號警卷第25頁 搜索票參照),其次,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改造手槍, 係員警於執行搜索時,果然在被告所駕駛之前開自用小客車



駕駛座下方抽屜內查獲,有前開蒐證照片可參(915號警卷 第48頁),即發現被告持有附表編號1改造手槍犯行,又被 告同時持有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改造手槍之行為,屬實質上 一罪關係,被告持有附表編號1 之改造手槍之行為既已先為 員警所發覺,則被告嗣後供出其另持有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 之改造手槍,依上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 定意旨,即難認有自首之適用。原審公訴意旨認被告供出持 有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改造手槍之行為,核屬自首,容有 誤會,附此敘明。
 ⒊又被告雖於偵審期間自白犯罪,但並無供述槍砲彈藥來源, 因而查獲等事宜,更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 減刑適用。 
六、駁回上訴的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認為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乃適用上開實體 法規,並審酌被告漠視法令規定,向他人購買具殺傷力之改 造手槍及子彈而持有,持有時間非短,持有槍枝數量高達3 支、子彈數量達7 顆,對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構成 潛在高度危險,所為誠屬不該,惟被告於持有期間未將上開 改造手槍及子彈供非法使用,未造成實際之人命傷亡及財物 毀損;另被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戕害身心健康甚鉅 ,竟為圖利而購入第一、二級毒品欲出售,其行為可能助長 毒品泛濫,損害國民身心健康,且被告購入之海洛因及甲基 安非他命數量甚鉅,所生危害甚大,另欲供己施用而持有大 麻,亦有不該,再斟酌被告前於106 年間亦有類似之販賣第 一級毒品未遂犯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10月確定,有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編號7),益見被告未能知所警惕, 又犯本件販賣毒品未遂犯行,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主動供出另持有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 改造手槍,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詳見本判決 附錄)。
 ㈡其次,就沒收部分,原審判決並說明: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改造手槍3支(含彈匣3個)、如 附表編號4 所示之子彈,經鑑定定結果,均具有殺傷力,除 因經試射擊發而裂解之子彈2 顆業已喪失結構與性能,而不 具違禁物之性質,自毋庸為沒收外,其餘均屬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毒品,為本案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共402.42公克、驗餘純質淨重352.12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共70.15 公克)及 大麻(驗餘淨重0.446 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又包覆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5只,因沾有微量毒品成分, 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一併沒 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既已滅 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⒊扣案其餘物品(葡萄糖、電子磅秤、壓模器、分裝夾鏈袋、 附表編號9褐色晶體),雖皆為被告所有之物,但或與本案 無關,或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本院補充:葡萄糖、 電子磅秤、壓模器、夾鏈袋等物,被告於警詢曾自承係供其 稀釋、分裝毒品所用之物(915號警卷第5頁),然考量其價 值不高,離開毒品本身較無效用,沒收並不具有法律上的重  要性,爰不宣告沒收】。
 ㈢經核原審判決上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 違法不當之處。
 ㈣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其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與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二者間應構成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處斷論以 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云云,並無理由,已如上述。 ㈤另被告上訴主張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部分,應有刑法第5 9條情輕法重減刑事由的適用,持有槍彈部分,也有主動供 出附表編號2、3之改造手槍,犯後態度良好,原審量刑及定 應執行刑均屬過重云云,然查:
 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犯行,經依刑法第25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後,最輕已可判處有期徒刑7年6 月,相較於原來的法定刑無期徒刑,並無過重之虞,尤其被 告已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前科,本次仍再犯,且本次意圖 販賣營利,同時購入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的數量非輕 ,潛在危害國民健康甚鉅,加上被告並無非必鋌而走險犯罪 、令人同情的犯罪理由,因此客觀上並無刑法第59條情輕、 法重的減刑事由。另原審就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犯行, 量處有期徒刑8年(最輕應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就持有 第二級毒品犯行,量處有期徒刑3 月(最輕應判處有期徒刑 2月),均係在最低的處斷刑往上酌加數月、1月而已,客觀 上並無過重之虞。
 ⒉被告持有改造手槍罪,法定刑最輕即要判處有期徒刑3年,最 重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新臺幣700萬元罰金,被告持 有改造手槍3枝,改造子彈7顆,潛在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原



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客觀 上均屬中低度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無過重。 ⒊原審判決繼而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有期徒刑8年、4年2 月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已就被告上開犯行重新 檢視,為被告調減刑度多達1年2月,亦無過重。 ㈥綜上,被告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固記載被告意圖營利,同時購入用以販售 牟利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塊(總 重63公克,驗前毛重62.94 公克)而持有之,未及售出,即 為警查獲,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云云。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後並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 局109 年4 月30日刑鑑字第1090013412號鑑定書可查(1813 號偵查卷第109 頁至第110 頁),被告就此部分顯無何販賣 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茲就此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然因 此部分與前揭經認定有罪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未遂犯行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單純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士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之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附錄:
原審判決結果(編號為本院自編):
周金瑞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 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又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③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⑤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改造手槍參支(含彈匣參個)、附 表編號4所示未經試射之子彈共計伍顆,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玖包(含包裝 袋玖只,驗餘淨重合計肆佰零貳點肆貳公克,驗餘純質淨重參 佰伍拾貳點壹貳公克)、附表編號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陸包(含包裝袋陸只,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柒拾點壹伍 公克)及附表編號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 只,驗餘淨重零點肆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證物名稱 數量 查獲地點 鑑定結果 1 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二卷第33頁編號18) 1 支(含彈匣1個)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03月12日刑鑑字第109000967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搶,由仿半自動手搶製造之搶枝,換裝土造金屬搶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見偵三卷第71至74頁) 2 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三卷第12頁編號1) 1 支(含彈匣1個) 臺南市○○區○○里○○00號之1旁空地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03月02日刑鑑字第109001448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見警三卷第14至15頁) 3 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三卷第12頁編號2) 1 支(含彈匣1個) 臺南市○○區○○里○○00號之1旁空地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03月02日刑鑑字第109001448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 廠PPK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見警三卷第14至15頁) 4 子彈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二卷第33頁編號20) 7顆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3 月12日刑鑑字第109000967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見警三卷第14至15頁) 5 海洛因(驗餘淨重61.57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二卷第31頁編號1) 7包 臺南市○○區○○里0鄰○○○00○0 號房間內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 年02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2070 號鑑定書鑑定結果:(見偵二卷第47至49頁) 一、送驗塊狀檢品5 包(原編號1-1 至1-5)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 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57.48 公克(驗餘淨重57.48 公克,空包裝總重4.07公克),純度86.79% ,純質淨重49.89 公克。 二、送驗粉末檢品2 包(原編號1-6 及1-7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 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4.10公克(驗餘淨重4.09公克,空包裝總重1.24公克),純度63.55%,純質淨重2.61公克。 6 海洛因(驗餘淨重340.85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二卷第31頁編號10) 2塊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內(原審誤載為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 年02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207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見偵二卷第47至49頁)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 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341.91公克(驗餘淨重340.85公克,空包裝總重31.13 公克),純度87.63%,純質淨重299.62公克。 7 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70.15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二卷第31頁編號2) 6包 臺南市○○區○○里0鄰○○○00○0 號房間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30日刑鑑字第109001341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見偵二卷第107至109頁) 編號2-1至2-6: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 一、驗前總毛重79.04 公克(包裝總重約5.1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3.85 公克。 二、隨機柚取編號2-1鑑定: ㈠淨重15.75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15.67公克。 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㈢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5%,麻黃純度約3%。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 至2-6 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0.15 公克;均含麻黃麻黃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1公克。 8 大麻(驗餘淨重0.446 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二卷第31頁編號3) 1包 臺南市○○區○○里0鄰○○○00○0 號房間內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0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31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鑑定結果:(見偵二卷第77至79頁) 檢出2 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檢驗前淨重0.478 公克、檢驗後淨重0.446 公克)。 9 褐色晶體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二卷第33頁編號11) 1包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04月30日刑鑑字第109001341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見偵二卷第107至109頁) ㈠驗前毛重62.94公克(包裝重約2.30公克),驗前淨重約60.64公克。 ㈡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60.54公克。 ㈢檢出非毒品成分:Piperonal。 ㈣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 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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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