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9年度,1239號
TNHM,109,侵上訴,1239,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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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239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連鳳翔律師
林金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
9年度侵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1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甲○○為教會之傳道人員,00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 詳如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以下簡稱甲女)則為教會之信 徒。甲○○因鼻子接受手術治療流血不止,甲女則出於教友間 互相幫助之想法前往照顧甲○○,詎甲○○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 意,於民國109年2月14日上午6時10分至7時21分間,在址設 雲林縣○○鄉○○路00號之基督教○○○0樓,利用甲女近身照護之 機會,未經甲女之同意,強行以其手指插入甲女之陰道、並 接續以其陰莖插入甲女之口腔之方式對甲女強制性交1次得 逞。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 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揭規定,本案判決書於犯罪 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告訴人甲女(警詢代號:00000-0000 000號)、甲女之母(警詢代號:00000-00000000號)、甲 女之友人(警詢代號:00000-00000000,LINE暱稱「mei」 之人)之姓名,分別以甲女及上揭警詢代號表示(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均詳卷內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合先敘明。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甲女提出之反駁書、受害者答覆書各1份(見偵1419卷第1 37至150頁;偵1419密卷第175至201、203至211頁),其中 關於甲女之陳述內容部分(不含該反駁書、受害者答覆書內 所附之照片等文書資料)、甲女母親陳述書1份(見原審卷 二第123至152頁),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而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對於甲女及其母親上開陳述之證據能 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不同意有證據能力,依上開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證人甲女於上開反駁書、受害者 答覆書及甲女母親陳述書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㈡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 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係 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 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 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 據之處分權,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進行順暢, 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 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其他書面陳 述(上開甲女反駁書、受害者答覆書及甲女母親陳述書除外 ),雖屬傳聞證據,然據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 審理時均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同意列入本 案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99至209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二第281至282頁之審判筆錄),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㈢至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形,均認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為教會之傳道人員,甲女則為教會之 信徒,被告有於109年2月14日上午6時10分至7時21分間,在 址設雲林縣○○鄉○○路00號之基督教○○○0樓,利用甲女近身照 顧的機會,未經甲女之明示同意,以其手指插入甲女之陰道 、並接續以其陰莖插入甲女之口腔等方式,與甲女發生性交 行為1次得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 稱:我與甲女是合意發生性行為,甲女雖然沒有明示同意, 當時我開刀沒辦法講話,我也沒有問甲女,但我有用手指插



入甲女的陰道很多次,沒有到很底部,次數不記得,約10幾 次以上,甲女穿咖啡色的外套,外褲是咖啡色運動褲,裡面 內褲好像是粉紅色的,甲女的褲子是我幫她脫的,甲女沒有 明示同意我幫她脫,但我脫她外套、運動衣、內衣、胸罩時 ,她都沒有反抗,我認為甲女有意思,所以接下來才脫她褲 子,以手指插入其陰道,甲女雖沒有明示同意,但從這些動 作代表有默示同意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⑴告訴人 所指訴的事實是原審判決認定2月14日上午6時多到7時多發 生的事情,告訴人從頭到尾陳述的就醫前就醫後,就醫前約 2月14日凌晨3時多前,被告剛剛一再表示就醫前,2月14日 凌晨3時多前,前1天2月13日,告訴人是11時多抵達,這段 期間大概是約3個半小時的時間,這3個半鐘頭間,被告是一 再陳述其實有發生所謂的指交,即第1次的性交行為,被告 為什麼一直強調這點,主要是說確實有這件事情發生,如果 告訴人於第1次發生指交時不同意,之後不可能繼續留下來 ,甚至帶被告去就醫,之後又發生第2次行為,所以被告才 一直強調第1次行為發生。而第1次行為到底有無發生,其實 案發當時只有被告和告訴人二人在場,請特別斟酌告訴人的 指訴當然是為了讓被告有罪,指訴的可性度當然要從是否可 信,是否與事實相符判斷,被害人於原審提出所謂的自述書 ,自述書裡面特別強烈指控被告污衊她有自殺2次的事實, 可是鈞院準備程序中函詢,雙和醫院紀錄告訴人有1次自殺 紀錄,臺大雲林醫院也有1次,這都是在本案發生前,表示 被告所述沒有問題,是真實可信,因為告訴人沒有把這個部 分明顯的表達出來,所以嘉義基督教醫院其實在原審請它鑑 定時也有保留,保留關於告訴人案發前生活資料無法掌握, 雖然鑑定結果出來說甲女有創傷後症候群,但說要需要資料 才能知道創傷後症候群到底是如何發生的,再細看雙和醫院 和台大雲林醫院的其他紀錄、告訴人自己所講的陳述,她在 工作職場,她和家人、母親的相處,導致她壓力很大,所以 後來用藥過當,請特別斟酌,在本件被告就醫前3個半小時 ,就醫後,除了止血花一點時間,這段時間,被告所說的有 抱住告訴人,後來發生這樣的情況,從時間點來看,並非不 可能發生,在二人獨自相處中,從卷內資料只能整理出可能 性或無法完全排除,當然這二人在當天2月14日、2月13日晚 間真實發生的經過,只能從二人所述及其他資料來斟酌,無 法達到合理確信。⑵甲女並未於一開始可以求救之時就馬上 報警,反而一直拖延到後面始提出告訴,也令人費解。⑶本 件是由曖昧關係轉換無法成控制的關係,辯護人也是天主教 會的法律顧問,這種事情不只是天主教的神父偶爾會發生這



樣的事情,事實上基督教的也很多,神職人員在傳教過程中 ,可能給人權威感覺,基督教很多教友大部分是女性,生活 上不如意或是對未來婚姻有什麼想法,然後他們就把平常曖 昧關係變成所謂的不正常關係上,實際上這種所謂不正常關 係這樣看起來其實也很正常,尤其是基督教,因為基督教的 牧師是可以結婚的,有個誘因,天主教牧師不能結婚,假設 這個牧師沒有結婚的話,有些教友就會對牧師有些憧憬存在 ,所以有些教友會基於以前曖昧關係昇華變成雙方認可的關 係,本案可能就是類似這種情況的存在,從被害人過了4天 之後,去看醫師才被轉診出去,不是她主動提出告訴,轉診 出去事情爆發,是事情爆發才提出告訴,因為在這過程當中 ,被害人不只1次要求被告要怎麼對她負責,但被告無法提 出具體承諾,後來過了4天後,被害人去看醫生,醫生說要 轉診,被害人才開始指控被告,所以認為在當時2月14日事 情發生時,2人應該是有相當默契,想把原來的曖昧關係往 前進展,建立新關係,所以甲女對被告提出要求要他負責, 故在事情發生時,應該是有相當默示合意,本件應為合意性 交,請為無罪判決等語。惟查:
㈠上開被告所坦承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查中及 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之內容相符(見偵1419卷第7至23、65 至77頁;原審卷一第366至398、521至526頁),復有性侵害 案件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見原審密卷第9至14頁)、性侵害 犯罪事件通報表1份(見偵1419密卷第5至9頁)、雲林縣性 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或一站式服務訊前訪視紀 錄表1份(見偵1419密卷第11至15頁)、性侵害減少被害人 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1紙(見偵1419密卷第17頁)、天主教 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1份(見偵1419密卷第27至33頁)、被告與被害人甲女於案 發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截圖4張(見偵1419密卷第41 至44頁)、被害人甲女於109年2月13日至14日間之手機通聯 紀錄截圖2張(見偵1419密卷第45至46頁)、被害人甲女與 甲女之母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截圖2張(見偵1419密 卷第47、49頁)、被告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 教醫院門診收據翻拍照片1張(見偵1419密卷第48頁)、被 告與甲女之母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截圖2張(見偵141 9密卷第50至51頁)、被告與被害人甲女於案發後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內容截圖5張(見偵1419密卷第55至59頁)、被 害人甲女與蕭傳玫師母間之簡訊內容截圖9張(見偵1419密 卷第60至63、89至105頁)、被害人甲女與暱稱「mei」之人 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截圖6張(見偵1419密卷第64至6



9頁)、甲女之母之桌曆手寫內容翻拍照片4張(見偵1419密 卷第70至73頁)、被害人甲女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雲林分院診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翻拍照片1張( 見偵1419密卷第75頁)、被害人甲女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翻拍照片 1張(見偵1419密卷第76頁)、被害人甲女之婦安婦產專科 病歷與轉診單各1份(見偵1419密卷第81至85頁)、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虎尾院區監視器影像截圖5 張(見偵1419密卷第119至123頁)、彰化基督教醫院監視器 影像截圖8張(見偵1419密卷第125至131頁)、○○鄉農會監 視器影像截圖4張(見偵1419密卷第133至139頁)、全聯福 利中心○○門市與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共6張(見偵1419密卷 第141至145頁)、婦安婦產科診所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見 偵1419密卷第147至153頁)、現場照片20張(見偵1419密卷 第155至173頁)、扣案物照片2張(見偵1419卷第279頁;原 審卷第113頁)、被害人甲女所提出貝歇氏症之相關醫療資 訊頁面截圖2張(見偵1419密卷第191、193頁)、被害人甲 女所提出其與男友、男友親屬相處照片5張(見偵1419密卷 第195、197、199頁)、被害人甲女提出之其於案發後前往 剪髮前拍攝照片2張及剪髮後拍攝照片1張(見偵1419密卷第 207、209、211頁)、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1 09年6月23日戴德森字第1090600162號函暨告訴人甲女之精 神鑑定報告書1份(見原審卷第303至313頁)、證人甲女之 告訴代理人109年7月1日庭呈之告訴人甲女與被告間109年1 月6日、109年2月16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共3張、甲女之 母之109年2月3日至9日間之桌曆手寫內容翻拍照片1張(見 原審卷第407至413頁)、檢察官109年7月24日庭呈之告訴人 甲女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109年6月22日醫 療診斷證明書1紙、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1 09年5月27日心理衡鑑報告1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雲林分院109年2月21日診斷證明書1紙(見原審卷第553至 561頁),並有被告所有之IPhone6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 0000號晶片卡1張)、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虎尾院區、婦安婦 產科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偵1419卷卷末存放袋內)、受理 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採證光碟1片(偵1419卷卷末存放袋內 )、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鑑定資料光碟1片、SD記憶 卡1張(原審卷第277頁存放袋內)足資佐證,核屬相符,是 被告為教會之傳道人員,甲女則為教會之信徒,被告有於10 9年2月14日上午6時10分至7時21分間,在址設雲林縣○○鄉○○ 路00號之基督教○○○0樓,利用甲女近身照顧的機會,「未經



甲女之明示同意」,以其手指插入甲女之陰道、並以其陰莖 插入甲女之口腔等方式,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為1次得逞等情 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件案發前一晚,甲女之所以會到址設雲林縣○○鄉○○路00號 基督教○○○與被告見面,主要係因被告於案發前一日在臺北 診所進行鼻子手術,手術後當晚9時20分、9時48分,被告分 別傳送「現在都不能說話,很痛」、「有,失血過多,身體 冷」之line訊息予甲女,此有上開line訊息截圖在卷可考( 見原審卷一第291頁),甲女於收到被告所發送之上開line 訊息後,告知其母親,證人即甲女之母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 結證稱:「(檢:你看到之後,有無設法請你女兒要幫忙嗎 ?)我本身就是失血過多,昏倒在路上,人家送到醫院,所 以我秉著我信教宗旨,愛人如己,我就跟我女兒說他失血過 多、身體冷,跟媽媽上次一樣,我們先問問看他的家人到底 知道不知道他為什麼會line這個給你,因為我們跟他非親非 故,他line這個我就先跟我女兒講說先告訴他家人這樣。( 檢:你當時因為擔心甲○○情況,請你女兒設法聯絡?)失血 過多又冷的話,會失去知覺,沒有人救的話會走的,所以我 叫我女兒打電話去問問看,我女兒打過去對方沒有回答,沒 有回答的時候,我女兒說怎麼辦,我說我好像有他台北的電 話,他既然去台北開刀,那一定在台北,打電話告訴他家人 說他失血過多,我女兒說我沒有電話,我說我有我來找找看 ,我就找電話讓我女兒打去台北,打去台北好像說要轉,不 是他媽媽,要轉給他媽媽問問看,是在台北還是在什麼地方 ,後來對方打電話打來給我女兒,說他已經回到○○鄉,叫說 妹妹讓我拜託一下,去看看他,順便買鮮奶給他,讓他吃藥 ,大致是這樣。(檢:你女兒當天去會去○○教會就是因為這 件事情?)是我叫她去的,既然他在○○鄉教會,他會寫這樣 ,就表示他有在求救的念頭,失血過多、身體冷,我說讓媽 媽陪妳去,她說我脊椎滑脫,說我不方便,她開車去就好, 看不行的話載到虎尾若瑟、台大,這邊才有大的醫院,我女 兒就開車去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30至531頁)。參之 證人即被告之母乙○亦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辯 :109年2月13日晚上有沒有人問你兒子人在哪邊,他的手術 情況怎麼樣?)有一位甲女打電話問我,她說李傳道在哪裡 ,我說我不知道,甲女跟我說她是葉媽媽的乾女兒,她怎麼 知道我家的電話我也不知道,就問我說李傳道在哪裡,我跟 她講說我不知道,我跟她講說好,妳等一下,我幫妳問看看 ,我就line給我兒子說你在哪裡,他說在睡覺,很痛苦,我 說你既然開刀完跑回去教會那邊,不對吧,很痛呢,他說不



會還好,我現在講話不方便,我說好那你休息,然後,我再 打電話給甲女,我說小姐你貴姓,她說她姓什麼,我說好, 我兒子現在在教會裡面休息,麻煩妳一下,妳去幫我看一下 好不好,她說好,他就在教會那邊,然後又打電話給我。( 辯:剛剛你說甲女打電話給妳,後續的階段你所知道的內容 請繼續陳述?)那天我又打電話給甲女,我說我兒子麻煩妳 趕快帶他去看醫生,她說好,他都已經很嚴重,歪七扭八, 去看醫生跑幾間我是不知道,時間上我也沒有看,結果她又 打電話給我了,她跟我報告的情形是在崙背、虎尾,什麼醫 院她沒有講,再跑到彰化基督教醫院去看,回來之後他就在 休息,血還在流,我說甲女謝謝你,今天我兒子要不是有你 ,我兒子可能掛掉了,改天我有機會到○○那邊找妳,我要當 面跟妳謝謝,她說好,這樣就掛斷了。」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453至454頁)。而證人即甲女之母亦於案發當日上午8時4 5分傳送line訊息「女兒,你好棒,朋友有困難,再怎麼妳 都會想辦法幫助,主一定會保佑妳,賜福妳,妳會愈來愈好 ,傳道血止了嗎?要喝牛奶吃些粥,增加體力。妳自己也要 保重多休息,我很好別擔心。」(見偵密卷第49頁)予甲女 ,足證本件係被告先主動傳送line訊息予甲女告知其術後目 前不能說話,很痛、失血過多、身體冷等情,而甲女之母前 曾因失血過多,昏倒在路上,經人送醫急救,所以秉著本身 信教愛人如己之胸懷,請甲女先聯絡被告之家人,然後要甲 女親自到○○教會照顧被告,以防止被告發生意外,加上被告 之母親得悉上情後,亦拜託甲女親自到教會照顧被告,甲女 方隻身前往本件教會照顧並協助被告送醫急診,足認本件甲 女於案發前一晚至○○○○○與被告見面,並非基於男女私情, 而係出自於教徒對傳道人之敬重及關懷,以及人與人之間互 相協助的美德,是被告及辯護人主張甲女係本著其與被告間 曖昧的情愫,才前往教會照顧被告等詞,自不足採。 ㈢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具結指訴被告於犯罪 事實欄所示之時、地,以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方式,違反甲 女之意願,而為強制性交之行為等情,應可採信。茲敘明理 由如下:
⒈本件案發之經過情形,證人甲女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我看他穩定下來,想說應該是OK了,我坐在沙發,中間有 一個書櫥,他拿著紗布要換,他還不太能講話,有走下床, 有比一下,表示要換紗布,請我幫他換繃帶,他自己拿著紗 布,我面對著他,要幫他貼繃帶,我是用二隻手幫他貼繃帶 ,他動作很快,二手就突然抱住我,我來不及反應,他的手 就直接伸進我的下體,我很痛。他力道比較強,我有推,但



他力道較強,就把我整個人壓到他的床上去,一直用手指伸 入我的下體,而且力道很大,讓我很痛,他身體是壓住我的 ,我有說我很痛,可是我覺得他好像變了一個人,好像禽獸 。而且他一直用手,我說我很痛,但我被他壓著,我掙扎不 了。〈甲女之母安慰甲女,甲女請媽媽先離開,以免媽媽太 難過,媽媽表示願意陪甲女,甲女請媽媽先把助聽器拿掉〉 。我聞到他整臉的醫藥味,還有他的口水味,都很臭,他口 水還一直流到我臉上。他壓住我,手又沒有停止,很瘋狂的 一直用手指戳我的下體,戳得很深很痛,我覺得他完全變了 一個人,我也整個腦筋空白,被嚇掉,我一直聞到他很臭的 味道,很害怕。他嘴巴已經那樣,還用舌頭舔我的耳朵,還 強吻我,要我嘴巴張開,用舌頭伸進我的嘴巴。(過程中甲 ○○或是你有脫去衣物嗎?)他本來是病人,我就覺得他怎麼 好像動作變很快,很俐落,他壓住我的大腿,他自己開始脫 褲子,開始用他自己的手先摸他自己的生殖器,我當時是穿 紅色的運動服,我有把衣服交給醫院。我不太敢看他,但我 知道他的動作就是在他在手淫,後來他有要脫我褲子,我有 掙扎,但是他坐著壓住我,他又持續用手伸進來插入我的下 體,我跟他說我流血很痛,後來他抓著我的頭,抓著我的手 去摸他的生殖器,用手幫他手淫,因為他那時候還沒有辦法 勃起。我有聞到很臭的味道,感覺他就很急,快要發怒的樣 子,那是我從來沒看過的樣子,而且感覺愈來愈兇。後來他 就抓我的頭髮,抓我的頭,叫我用嘴巴去含住他的生殖器。 〈甲女陳述上開二段過程中保持低頭,語氣略帶結巴〉(甲○○ 有怎麼強迫你用嘴巴含他的生殖器?)他把我的頭壓下去, 他坐在床上,把我拉起來,把我的頭壓到他生殖器的地方, 他有逼我把嘴巴打開,直接命令我用嘴巴。我一方面覺得很 害怕、很臭,樓下的安親班好像有人來了,我那時候如果狂 叫,全部的人都上來,我不知道怎麼辦。而且還有一個原因 ,我是認識他中期之後才知道原來他是一個更生人,他有20 年都在監獄服刑,因為他有找我去監獄上課講見證才知道他 是20年的受刑人,後來他信主以後去唸神學院,才變成傳道 人。我不是對他偏見,但我想他是犯過法的人,我不知道如 果那時候大叫,下面的人都上來,事情會更複雜。」等語( 見偵卷第16至17頁)。
 ⒉證人甲女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述:「(之後甲○○有無在○○ 鄉教會三樓請你幫他貼繃帶嗎?)有,他拿他的藥包比給我 看,用手比著裡面有繃帶,用比的請我幫他換鼻子上的繃帶 ,繃帶就是一小塊,可是他血流的速度很快,沒幾分鐘,就 全紅,已經換好幾個了,而且他鼻子兩翼有滲血出來,就是



鼻子跟臉頰的兩翼一直滲血出來。(貼繃帶的時候後續發生 什麼事情?)我需要休息一下。〈應證人需求,暫休庭。〉( 剛剛要求休息是因為等一下要回憶的事情,讓你感覺不堪或 是很噁心嗎?)我人很不舒服,頭昏,很想吐。(甲○○當時 有用手指侵入你的下體以及有叫你用嘴巴含住他的生殖器嗎 ?)有。(當時發生的情況是怎麼發生的,是否可以回憶? )他拿藥膏請我幫他貼繃帶,然後他拿膠帶給我,我要貼膠 帶,他把紗布、兩隻手放在椅子上,按固定住以後,繃帶給 我,要我幫他貼繃帶,我貼繃帶的時候是兩隻手幫他貼的, 就在這時候,他的動作相當熟練而且很快,他的手就直接插 入我的下體,而且用力到很底部,我都痛到站不住了。(接 著有要求你含住他的生殖器,那是什麼樣的情況,能不能回 憶一下?)他先抓我的手,抓他的生殖器,就是他自己再用 他的手,到我的面前,應該算是手淫吧,他發覺他自己手淫 或抓我的手抓他的生殖器官都沒有反應,所以他就強迫我用 嘴巴,被強迫摸到他的生殖器官,跟嘴巴,我們是成年人, 就是這樣說,他強迫口交,過程我發現…〈證人趴在桌上,很 不舒服的樣子,社工表示證人有吐的反應,社工表示證人講 到這個過程有要吐的反應〉。〈諭知甲女之母從旁協助〉(甲○ ○對你做上面所述性侵害的事情,是沒有徵得你同意?)沒 有。(甲○○做完之後,有無要求你不要離開三樓?)當時一 樓已經有安親班的老師來,被告警告威脅我不要下去,等安 親班兩個小時結束後我再下去,因為○○○的入出口通道只有 一個,他說如果我下去的話,我會很難堪。(你當時有無想 過要離開現場逃跑、求救?)我想的更激烈,我想直接咬斷 他的生殖器沖到馬桶裡頭去,這是最百分之百之自我防衛, 因為唯一的通道,在安親班的教會,我衣衫襤褸,頭髮、頭 皮、身體、腳都受傷,而且我有貝歇氏症黏膜疾病,加上子 宮肌瘤,我之前說過我痛起來會痙攣,痙攣的時候我沒有辦 法站直,倒在地上是要叫救護車,止痛藥都不能用,只能打 嗎啡,所以我沒有辦法逃離現場,但是我的確念頭想過狠狠 一口咬掉沖到馬桶,對不起,我罵一句人渣,我搞不懂,我 對他沒有任何的意思,他為何從頭到尾要講合意,像早期日 本的一種跟蹤狂,認知上認為女生在喜歡他,跟蹤她或偷拍 她,然後他自認為跟她很熟,然後,他認為人家在喜歡他, 他讓我認為他就是典型的跟蹤狂,甚至會有隨機殺人的行為 會出現,以他當時對我的殘暴行動,我還有一個老母親要照 顧,我的念頭想如果我當下咬死他了,我被關進監牢我的媽 媽誰照顧,我肯定跟你講,不要單獨讓我遇到,我一定會咬 斷然後沖到馬桶裡頭去,我再講一次,人渣,我沒有喜歡過



你,對你毫無情愫,你跟我的背景,天壤之別。」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376至379頁)。
 ⒊觀諸上揭證人甲女於偵查中及原審時之證述內容,就被告對 其為本件強制性交之經過情形,前後陳述均大致相符,足認 甲女於偵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應係其出於親身經歷, 而藉由回憶其親身經歷之印象、聲音、感受,以口述方式予 以重現,始能就強制性交情節前後證述大致相符,而非憑空 杜撰,參以甲女係於108年12月間始與被告認識,於本件案 發時僅與被告認識2個月左右,兩人間僅係單純的教友與傳 道人關係,並非男女朋友,彼此間亦無過節,此業據被告陳 明在卷(見偵卷第124、224頁),甲女應無動機刻意編纂不 實情節誣陷被告之理,堪信證人甲女上開偵查中、原審審理 時證述之記憶可靠性、真誠性、憑信性俱無疑義,其證稱被 告上開對其強制性交等各情,應可採信。
㈣經檢核甲女案發後之反應及症狀,益徵甲女上揭證詞為真實 ,敘明如下:
⒈被害人性侵害創傷之理論依據:
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後所受創傷有三方面:生理創傷、心理創 傷、行為創傷。
⑵上開心理創傷方面,有六種主要向度,強烈程度依序為:①懼 怕與焦慮。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③憂鬱。④自尊。⑤社會適應 。⑥性功能障礙。並可區分為性侵害一般創傷(性侵害創傷 症)、性侵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改稱為創傷後壓力疾患 )兩種類型。
⑶就有關性侵害一般創傷部分,依內政部委託王燦槐教授製作 的創傷量表,一般創傷的六個因素臚列如下:
①害怕安全:會有一陣子的恐怖感與驚慌感、對別人對自己性 侵害事件的反應感到悲傷、獨處、黑暗時感到緊張等。 ②憂鬱:會有一陣脾氣爆走或失控、覺得孤單、交往困難、輕 生念頭。
③擔心健康:擔心身體因此有瑕疵、擔心感染疾病、擔心處女 膜破損。
④害怕司法:害怕在法庭作證、想到要和警察說話會緊張。 ⑤罪惡感(自責、羞愧):在乎別人對自己性侵害事件的反應 、感到容易被激怒或生氣、感到罪惡感。
⑥不信任感:覺得自己不應該先讓自己進入被性侵害的情境、 覺得人們一旦有機會就會占自己便宜。
⑷在臨床上,依高雄凱旋醫院精神科周煌智醫師所歸納整理之 資料,性侵害後被害人的反應如下列所示:
①情緒:罪惡感、羞恥、焦慮、憤怒、害怕、失望、無助、麻



木、困惑、傷心、敵意、驚慌、不安、過分敏感。 ②人際關係:退縮、緊張、恐懼、喪失對人的信任感。 ③生理:陰道受傷、懷孕、性病、身體不舒服(頭痛、胃病、 尿床、憂鬱症)、飲食和睡眠習慣改變。
④行為:無法集中注意,功課一落千丈、偏差、違規、犯罪行 為、逃家、對大人有恐懼感。
⑤對自己的看法:自卑、低自尊心、自責、自我虐待(如自殺 )、自我懷疑、自暴自棄、有扭曲的身體形象感。 ⑥性心理與性生理異常:變態性知識,自慰過多,性虐待兄弟 姐妹、朋友或比自己更小的孩子,性雜交。
⒉被告係於108年12月間與甲女認識,於本件案發時與甲女認識 2個月左右,兩人間係傳道人與教友之關係,並非男女朋友 等情,業據證人甲女證述明確,且為被告所供承無訛,顯見 本件案發時被告與甲女認識,足認本案屬認識者性侵害類型 ,其與一般陌生人性侵害類型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被害人 於受侵害的當下,雖亦感到錯愕,進而抵抗,但多會顧及加 害人身分、顏面及其他利害關係,且因內心感到自責,怕他 人責備,或傷害其他家人,情緒混亂的當下,不敢亦不會大 聲呼救張揚,日後亦不一定會求援或聲張,此為審判實務中 所常見,學者研究亦持相同見解(Curt R .Bartol,Anne M .Bartol合著「犯罪心理學」,李執中編譯,2010,413 、 414頁),辯護人主張甲女於案發時未即時呼救,或第一時 間尋求家人協助之反應,實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可以 證明本案性交過程是雙方合意為之云云,自屬無據,而不足 採。
⒊甲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一再表示:「案發時樓下的安親班 好像有人來了,我那時候如果狂叫,全部的人都上來,我不 知道怎麼辦。而且還有一個原因,我是認識他中期之後才知 道原來他是一個更生人,他有20年都在監獄服刑,因為他有 找我去監獄上課講見證才知道他是20年的受刑人,後來他信 主以後去唸神學院,才變成傳道人。我不是對他偏見,但我 想他是犯過法的人,我不知道如果那時候大叫,下面的人都 上來,事情會更複雜。三樓是他住的地方,大家進來會敲一 下門,如果那時我衝下去,我那副德性大家一定會看到,或 是我喊了大家衝上來,我心想他犯過法,如果我掙扎,他會 不會打我或殺了我,我很害怕。」(見偵卷第17頁)、「( 檢:當時是不敢跟你媽媽說真相嗎?)她已經八十幾歲了, 我如果line直接跟她說,以我媽媽的個性,她會直接衝到○○ ○去殺人,我在想如何可以以一個不讓對方激怒他隨機殺人 的動機出現,怎麼樣來逃離現場,我現在把我媽媽扯進來,



她年紀這麼大,且以我媽媽的個性,她計程車叫了就會去殺 人了,我們家的家教,從小就有報平安的習慣,我先跟我媽 媽報平安,打算回到家,告訴我媽媽討論如何面對這件事情 ,這事我們家報平安的習慣而已,至少我人還沒有死掉,不 想在line寫的沒頭沒尾遭受性侵,那衝擊很大,這樣說明是 否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80頁)。參之證人即甲女 之母亦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檢:你女兒一開始只跟 你說猥褻,是因為她擔心你的情況?)對,她知道我的個性 比較烈,如果發生什麼,她會覺得很內疚,所以她不敢跟我 講。」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32頁)。顯見甲女於案發時及 案發後出現自責、擔憂之情緒,害怕其母親知情後,會無法 承受,甚至失去理智出手殺被告,而心中感到不安,不敢貿 然對被告提出性侵害之告訴。甲女上開不敢張揚、貿然對被 告提出性侵害告訴之反應,正是上述認識者性侵害類型被害 人之典型反應,核與事理無違。是辯護人質疑甲女並未於一 開始可以求救之時就馬上報警,反而一直拖延到後面始提出 告訴乙節,自屬無據。
⒋又本案東窗事發之原因,證人即紀培榮牧師之配偶蕭傳玫( 即紀師母)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案發後,我跟甲 女單獨談話,她表現得非常弱,她講話很慢,我們對話大約 一個鐘頭,但沒有講很長。她說從醫院回來之後,她本來想 離開,但因為不放心,就跟著他上樓。跟他上去之後,又看 到他出血,就給他吃了止血藥,又幫他換紗布。但換紗布時 ,甲○○就把她抱住,把手伸入她的下體。她有提過甲○○傳道 無法勃起,一直都用手。甚至也有提到甲○○傳道過去更生人 的背景,怕他會有什麼暴力,所以係屈服。第二天她沒有立 刻走,因為聽到一樓有人進來,怕一大清早有一個女生走下 來怕引起誤會,就一直待在樓上,一直到中午才離開。講到 最後,她有提到她很痛,還在流血,因我有護理人員的背景 ,知道她一定要去看醫生。我問她為什麼不去看醫生,她的 意思是怕很難堪,怕人家知道。她說師母,你看著我的眼睛 ,我是不是一個淫婦,我聽了很心痛,抓著她的手說你當然 不是淫婦,她就說那我不能自殺對不對。我叫她一定要去看 醫生,她說不行,那樣子就曝光了。我跟她說可以技巧性的 說,最後講動她,她才願意去看醫生。因為她有罕見疾病, 我講了一些醫院她說都不行,後來她講了一個虎尾的婦安, 去婦安之前,我們要先去慈濟醫院拿藥,一路上我們的相處 是非常平和。其實那天下午,她們母女對我們還是非常警戒 ,在談話過程中才慢慢放下警戒,對我們說了這些話等語( 見偵卷第240頁、原審卷一第467至469頁)。證人蕭傳玫



被告並無任何接觸,與證人甲女案發前亦不認識,僅係因身 為紀培榮牧師之配偶,與紀培榮牧師一同南下處理被告違反 教會戒律乙事,而就其接觸訪談甲女之事實為描述,應無虛 妄之情,其上揭證詞自堪憑採。足見證人甲女案發後本無意 聲張,係因下體疼痛出血,在證人蕭傳玫極力勸說下,始答 應到診所就診,經診所醫生發現甲女疑遭性侵害,開立轉診 單,並循婦幼保護系統通報,全案方曝光進入司法程序。且 依證人蕭傳玫訪談甲女時親身接觸之甲女反應,甲女在陳述 過程中亦有低落、沮喪、懷疑自己為淫婦之情緒反應,參以 甲女之年齡、思慮及生活經驗而論,應無法在素眛平生之紀 師母前,虛偽表現出前述情緒不佳狀況等情,亦堪以佐證證 人甲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有對其為本案強制性 交行為,應屬可信,其始有上開真摯之情緒反應。 ⒌性侵害案件具有隱密性,蒐證不易,為保障被害人權益,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於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設性侵害防治中心,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 人員,以即時處理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暨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提供法律服務等事項,並於 第8條、第14條規定一定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 犯罪情事者,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及責由專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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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