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88年度,70號
ILDV,88,家訴,70,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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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七十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母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丙○○之母女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與被告與甲○○之母女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係於民國(下同)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出生,因親生父母蔡川田甲○○夫婦已生有長男蔡錫來、長女蔡碧霞、次女蔡桂蓮、三女蔡碧鳳,而 被告丙○○之配偶蔡協和蔡川田之兄,當時並無親生子女,因而徵得蔡川田甲○○夫婦同意,向戶政機關申報原告為其親生女兒,惟其後被告丙○○有 意見,因之原告從小即住在蔡川田甲○○夫婦家中。但戶籍謄本上仍載明原 告之親生父母為蔡協和丙○○。本件原告與被告丙○○間既無血緣關係(蔡 川田已死亡),原告與被告甲○○間有血緣關係(母女關係),因涉身分相關 利益,有確認必要,爰提出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三件、法規影本一件為證,並聲請法務部調查局為血緣鑑 定。
乙、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原告確非伊所生之女。
丙、被告甲○○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當時與丙○○間並未經過收養之手續。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兩造血緣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  「乙○○丙○○間並無血緣關係;乙○○有可能,機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以  上,為甲○○所生」,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認原告之主張應 值信真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有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即為確 認身分之訴,而二十三年上字第三九七三號判例並明認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撫育 ,視為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後,如其身分又為生父所否認,無須再行請求 認領,如有提起確認身分之訴之必要,可隨時提起;故就親子身分關係得提起確 認之訴(最高法院民庭總會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決議(八)參照)。本件原 告既與被告丙○○無血緣關係,與甲○○有母女血緣關係,則原告請求就前開被



告二人分別確認母女關係不存在、母女關係存在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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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