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自治
會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狀內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顯然違
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請聲請人於文到七日內到院補正或
重新提出已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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