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601號
TCHV,109,上易,601,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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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黃金坤

追加原告  黃金池
      黃沛如
      許黃求

      黃月琴

      黃湘絹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劉天成

法定代理人 劉樹力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上訴人  劉竣明
      劉竣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於本院為
訴之變更及追加黃金池等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本院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應予准許。 理 由
一、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 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 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定有 明文。其中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稱「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係指追加或變更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 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 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 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 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 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16號民事 裁定要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 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第446條第1項適用



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 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 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最高法院106年度第 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上訴人黃金坤(下稱黃金坤)於原審起訴主張其與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劉天成(下稱祭祀公業劉天成)間,就原判決所附 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1、A2建物(下 稱系爭建物)所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敘及個別土地時,僅 略稱其地號數)有租賃關係存在。而祭祀公業劉天成於民國 107年8月3日將814-20地號土地全部、814-23地號土地應有 部分10000分之563出賣予被上訴人劉竣明(下稱劉竣明); 另於107年8月23日將814-21地號土地全部、814-23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10000分之1743出賣予被上訴人劉竣翔(下稱劉竣 翔),並均於107年9月26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因黃金坤 為系爭土地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爰求為 判決:⑴確認黃金坤祭祀公業劉天成劉竣明間就814-20 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814-2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 563之買賣,有優先購買權存在;⑵確認黃金坤對祭祀公業 劉天成劉竣翔間就814-21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814-23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563之買賣,有優先購買權存在; ⑶劉竣明應將上開814-20、814-23地號土地彰化縣田中地政 事務所107年9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全部、應有 部分10000分之563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祭祀公業 劉天成所有;⑷劉竣翔應將上開814-21、814-23地號土地彰 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07年9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全部、應有部分10000分之563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 記為祭祀公業劉天成所有;⑸祭祀公業劉天成應將上開814- 20、814-21、814-23地號土地,按如原審卷二第49至52頁之 附件一、二所示之同樣條件,與黃金坤補訂書面買賣契約, 並應於黃金坤按上開條件為履行之同時,將之移轉登記予黃 金坤所有。嗣黃金坤於108年7月30日具狀改稱係其父親黃火 炉與祭祀公業劉天成間就系爭土地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因 黃火炉於69年11月8日死亡,該租賃權由其繼承人黃陳鬢、 黃金坤黃金池黃沛如許黃求黃月琴黃湘絹等7人 共同繼承,其中繼承人黃陳鬢於84年2月24日死亡,而由其 他6人(下稱黃金坤等6人)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有,因而請 求追加黃火炉之繼承人即黃金池黃沛如許黃求黃月琴黃湘絹等5人(下稱黃金池等5人)為原告。然黃金坤上開 追加黃金池等5人為原告之聲請經原審裁定駁回(黃金坤



該裁定已提起抗告);另黃金坤於原審之訴,亦經原審判決 駁回。
三、黃金坤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09年12月30日具狀追加 黃金池等5人為原告,及變更訴之聲明,先位求為判決:⑴ 確認黃金坤等6人對祭祀公業劉天成劉竣明間就814-20地 號土地所有權全部、814-2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563 之買賣,有優先購買權存在;⑵確認黃金坤等6人對祭祀公 業劉天成劉竣翔間就814-21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814-23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563之買賣,有優先購買權存在 ;⑶劉竣明應將上開814-20、814-23地號土地彰化縣田中地 政事務所107年9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全部、應 有部分10000分之563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祭祀公 業劉天成所有;⑷劉竣翔應將上開814-21、814-23地號土地 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07年9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 有權全部、應有部分10000分之563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 登記為祭祀公業劉天成所有;⑸祭祀公業劉天成應將上開81 4-20、814-21、814-23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依序為全部 、全部、10000分之1126,按如本院卷第125至128頁之附件 一、二所示之同樣條件,與黃金坤等6人補訂書面買賣契約 ,並應於黃金坤等6人按上開條件為履行之同時,將之移轉 登記予黃金坤等6人公同共有。備位求為判決::⑴確認黃 金坤等6人對祭祀公業劉天成劉竣明間就814-20地號土地 所有權全部、814-2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563之買賣 ,其中權利範圍各為11635分之2317、10000分之112部分, 有優先購買權存在;⑵確認黃金坤等6人對祭祀公業劉天成劉竣翔間就814-21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814-23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10000分之563之買賣,其中權利範圍各為11634分 之5036、10000分之244部分,有優先購買權存在;⑶劉竣明 應將上開814-20、814-23地號土地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0 7年9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全部、應有部分1000 0分之563移轉登記,其中權利範圍各為11635分之2317、100 00分之112部分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祭祀公業劉天成所有 ;⑷劉竣翔應將上開814-21、814-23地號土地彰化縣田中地 政事務所107年9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全部、應 有部分10000分之563移轉登記,其中權利範圍各為11634分 之5036、10000分之244部分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祭祀公業 劉天成所有;⑸祭祀公業劉天成應將上開814-20、814-21、 814-23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依序為11635分之2317、116 34分之5036、10000分之356,按如本院卷第129至132頁之附 件三、四所示之同樣條件,與黃金坤等6人補訂書面買賣契



約,並應於黃金坤等6人按上開條件為履行之同時,將之移 轉登記予黃金坤等6人公同共有(見本院卷第107至123頁) 。而被上訴人雖均不同意黃金坤為訴之變更及追加,然查: ㈠黃金坤於原審係本於其與祭祀公業劉天成就系爭土地有租賃 關係為主張,於上訴本院後,亦本於同一租賃之法律關係為 主張,僅因該租賃關係乃繼承自其父黃火炉,而黃火炉已於 69年11月8日死亡,其現存之繼承人為黃金坤等6人,因而變 更請求確認黃金坤等6人對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及 祭祀公業劉天成應將系爭土地之相關應有部分依與劉竣明劉竣翔買賣之同一條件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黃金坤等6 人公同共有。上開關於土地承租人之變更部分,經核與原請 求之原因事實,均係基於系爭建物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所衍生 之同一糾紛,且黃金坤於原審亦已提出其父黃火炉生前曾向 祭祀公業劉天成繳納租谷之抗辯事實,故二者間請求之基礎 事實相同,主要爭點有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 活上可認為有所關連,且訴之變更前之訴訟資料,於變更之 訴仍可利用,既可避免重複審理,又能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之 訴訟目的;再者,被上訴人於原審已就黃金坤主張其父黃火 炉曾向祭祀公業劉天成繳納租谷一節有所攻防,自難認該訴 之變更對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有何重大影響 。從而黃金坤所為訴之變更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㈡又黃金坤於本院追加黃金池等5人為原告,係主張黃火炉生 前與祭祀公業劉天成就系爭土地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因黃 火炉於69年11月8日死亡,該土地租賃權由其現存之繼承人 即黃金坤黃金池等5人共同繼承,則本件訴訟對於黃金坤黃金池等5人即必須合一確定。是以黃金坤追加黃金池等5 人為原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亦應 予准許。
四、本裁定係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規定所准 許訴之變更及追加之裁判,依同法第463條準用第258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附為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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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