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270號
TCHV,109,上易,270,202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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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柯進丁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博鈞 
      王景懋 
      王達榮 
      黃碧雲 
      黃秀春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被上訴人  王景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於民國110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0 年2 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然因系爭坐落臺中市○○區○里 段000 地號土地目前辦理地籍圖重測中,且有登記面積與圖 面面積不符情形,而重測完成前如欲辦理分割,需先辦理面 積更正,以使本件分割結果更為完善。是為保障兩造權益, 故有必要讓兩造進行閱覽相關資料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110 年4 月1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3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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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