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576號
TCHV,109,上,576,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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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黃健治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及代表人葉南宏
葉佳紋葉昭玲邱欽明、楊文英、李珮玲、葉重德柯仙桃
陳淑玲黃松齡賴秀珍林彩美陳炳祥陳何玉珍、胡斐
斐、倪朝龍、倪吳素雲江廷桔、陳系統、陳李全妃詹鈞涵
王淵源王林瓊、林娟、歐陽坤、林卓雲陳蕙珠和其配偶和其
他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人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 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所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有關聲請訴訟救 助程序中不得駁回原告之訴之限制規定,既僅侷限於第一審 法院不得為訴之駁回,且將條次編列於總則編規定,參照其 立法說明理由,自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之適用。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655號、653號、52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9年9月2日具狀提起第二審 上訴,並聲請第二審裁判費用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經本院 於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駁回,上訴人 已就該裁定提起抗告,尚未確定。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合計43,33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經本院於110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110年2月4日寄存送達,109 年 2月14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77頁)。而本院所為前開駁回上訴人就第二審裁判費訴訟救 助聲請之裁定雖尚未確定,然參照上開說明,本院仍得以其 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上訴。
三、茲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 揆之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盧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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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