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0年度,10號
TCHM,110,附民上,10,202102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存樂

被上訴人  林基綜
被上訴人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3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基綜被訴強制及毀損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基綜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林存樂(下稱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基綜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