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昇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昇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昇洋(下稱受刑人)因強盜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 年1 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 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 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 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 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 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 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 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110 年1 月12日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 界限之範圍,及編號1 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而編號2 、3 分別為同日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既遂、未遂罪, 該2 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較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吳昇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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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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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結夥三人以上,攜帶│
│ │ │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
│ │ │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
│ │ │物 │物,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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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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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8年3月27日前某時起│108年3月24日 │108年3月24日 │
│ │至108年3月27日為警查│ │ │
│ │獲時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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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關年度案號 │8年度偵字第9476號等 │8年度偵字第9476號等 │8年度偵字第9476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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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20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62 │108年度上訴字第2062 │
│實│ │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8年7月30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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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20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48 │109年度台上字第2648 │
│判│ │ │號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9年2月13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7日 │
│ │ │(撤回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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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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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緝字第28號(併 │
│ │ 109年度執字第6254 │同署109年度執字第9571號;編號2至3定刑7年6 │
│ │ 號(已易科罰金執行│月) │
│ │ 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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