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呈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呈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呈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09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