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穎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林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穎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俊穎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 犯罪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 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至110年2月2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1 0年3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