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宜蘭市○○路六巷二號一樓瑋鍱精品電腦之負責人 ,於民國八十八年農曆過年前,購得魔法門VI個人電腦遊戲光碟二片後,竟未 經著作權人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樂公司)之授權同意,擅自以每 投幣新台幣十元,可把玩十五分鐘之方式,出租上開魔法門VI光碟予不特定之 人在其店內設置之電腦上把玩;嗣經歐樂公司職員黃信達發現上情後報警查獲等 語。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歐樂公司告訴被告甲○○為警查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 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歐樂公司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曾 啟 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淑 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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