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695號
TCHM,109,上訴,695,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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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9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9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9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9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9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暉鈞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魏宏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保順


      張易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明


選任辯護人 黃映智律師
      李維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昱文


      陳德寰





      吳侑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奕寬


      陳威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朱奕縈律師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權




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浚銘


      康明達


      許原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政武




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庭勛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創宇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
      林宏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宇


      陳睿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德宇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高華陽律師
      黃信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安盛


      劉凌榕



      李建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
      林宏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喬暉


      陳建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建茂


選任辯護人 林一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善霖




      黃子格


      郭邁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張捷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敬凱



      蔡定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陳苡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橙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朝聰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洲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張淑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瑩瑩


      莊盛鑫



      陳韋方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鍾明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博維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政麾


選任辯護人 張彩雲律師
      李學鏞律師
      張崇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欒濬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尤亮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云綉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黃瑞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友希


      林品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藍文慶


      王嬿婷



      林昆瑩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被   告 杜云嘉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被   告 吳毓哲




選任辯護人 朱奕縈律師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童家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被   告 楊緒誌



      蘇柏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沈煒傑律師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洪祥哲



      林建良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原訴字第110號、107年度原訴字第80號、107年度訴字第
296、427、562、1048、3097號、108年度訴字第197、1386號中
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992、23762、24947、24957、27122、2781
8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122
、27818、28470、33680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898、1927、1933
、1954、1988號、107年度偵字第1307、3058、2483、13305、21
87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5、144、158、227、283、570、577、
795、907、1124、1617、1242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58、218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關於沈暉鈞無罪及杜云嘉、吳毓哲部分外,均撤銷。沈暉鈞犯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含強制工作)。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黃保順犯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張易晉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陳信明犯如附表一編號 4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康昱文犯如附表一編號 5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陳德寰犯如附表一編號 6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吳侑家犯如附表一編號 7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吳奕寬犯如附表一編號 8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陳威帆犯如附表一編號 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



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藍文慶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王文權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賴浚銘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王嬿婷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康明達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許原逢犯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周政武犯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罪,累犯,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吳庭勛犯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許創宇犯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威宇犯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陳睿驛犯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黃德宇犯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鄭安盛犯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林昆瑩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劉凌榕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黃喬暉犯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含強制工作)。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陳建宏犯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含強制工作)。
楊緒誌犯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罪,累犯,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及沒收。
邱建茂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蘇柏華犯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洪祥哲犯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廖善霖犯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罪,累犯,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黃子格犯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郭邁謙犯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陳敬凱犯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蔡定宇犯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吳家橙犯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李朝聰犯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林建良犯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林榮洲犯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含強制工作)。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莊盛鑫犯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葉瑩瑩犯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陳韋方犯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許博維犯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童家俊犯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建宏犯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林政麾犯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含強制工作)。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欒濬豐犯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主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王友希犯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林品妍犯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鄭云綉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榮洲林政麾與白榮輝(綽號「鋒哥」、暱稱「錡鋒」) 及綽號「上帝」之人於民國106年3月前之某日,共同謀議出 資設立跨境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境外電信詐欺機房,以電信 詐欺大陸地區人民。另由白榮輝之助手沈暉鈞擔任集團會計 ,負責帳務處理,及承租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2 房屋作為集團據點(下稱精誠據點),並於所詐騙之大陸地 區被害人匯款後,負責向車手集團收取詐騙所得之款項,再 轉交與白榮輝,其等並持續對外招募成員陸續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先後延攬具有管理機房能力之黃喬暉、黃球迪(另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負責管理日本機房(即 俗稱「桶主」);於106年4月間,另成立土耳其機房,由年 籍不詳、綽號「智哥」之成年人負責管理土耳其機房(嗣自 106年7月中旬「智哥」自土耳其機房離開後,改由陳建宏管 理土耳其機房);迨106年5月間,又另在韓國設立詐騙機房 ,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負責管理韓國機房;控 管機房成員之門禁及外界之聯繫、提供成員教戰守則、處理 帳務及回報業績,並擔任電腦手等工作,實際指揮該電信詐 欺犯罪組織之運作,而如附表一編號 2至24、26至38、40至 45、47至49所示之人,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起加入本 案詐欺集團。詐騙組織透過不知情之業信旅行社業務黃惠珠 購買前往日本、土耳其及韓國之飛機票,並由沈暉鈞交付黃 惠珠款項,迨本案詐欺機房成員分別抵達日本、土耳其、韓 國後,黃喬暉陳建宏、黃球迪及不詳之成年人即以前述各 自負責之內容,指揮上開詐欺犯罪集團成員,在本案詐騙機 房分別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工作,從事對大陸地區民眾電信 詐騙之行為(各成員加入集團之時間及擔任之工作內容,詳 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一線人員保障底薪新臺幣(下同) 2萬5,000元,詐騙成功,可額外抽成詐騙所得6%之獎金;二 線、三線人員沒有底薪,但可抽成詐騙所得8%之獎金。期間 ,林榮洲亦曾至日本、土耳其及韓國巡視機房運作情形;如 附表一所示之人及白榮輝等人即以此方式,組成跨越國境、



分工精密、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組織之境外電信詐欺犯罪集團,並分別為下列行為(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4 月21日生效施行,於106年4月20日前所涉上開犯行,尚不構 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
㈠日本機房部分:
林榮洲林政麾、白榮輝、綽號「上帝」者、沈暉鈞、黃 喬暉、黃球迪(負責事務如上所述)暨由附表一編號2、4至 7、9至11、13、14、16至23、27至29、35、40至41、44至45 、47之人,另與負責網路流分工之身分不詳話務系統商或話 務平臺業者、負責資金流部分之代號「qq」的地下匯兌業者 及負責提領贓款之代號「時代」、「蘋果」、「空軍一號」 等車手集團成員,分別在日本組成A、B電信詐騙機房向大陸 地區人民詐欺取財,由上開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出入境時間 ,依白榮輝、林政麾林榮洲等人安排,分批前往日本,參 與白榮輝等人所設立跨境詐騙機房之運作,於附表一所示之 實行詐騙期間,擔任如附表一所示工作,分工對大陸地區民 眾施行詐騙牟利。因黃喬暉、黃球迪意見不合而分兩邊操作 (以A、B區別之),分別由其 2人負責,績效各自獨立。 A區成員:黃喬暉黃保順康昱文康明達陳信明、鄭 安盛、黃德宇陳威宇吳庭勛許創宇陳睿驛莊盛鑫 、童家俊、李建宏欒濬豐李朝聰蔡定宇、蘇柏華、葉 瑩瑩。B區成員:黃球迪、周政武林昆瑩王嬿婷、陳德 寰、陳威帆藍文慶王文權、楊緒誌(起訴書誤認王文權 為A區、吳庭勛李建宏為B區,應予更正)。其等詐騙模式 分為二組:其中一組即A區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該機房據點負責人兼電腦手黃喬暉輸入帳號 密碼後,挑選與系統商約定發送群呼簡訊之地區,依據上述 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俗稱「 群發系統」﹞,將內容諸如「有包裹未領」或「電信費欠繳 」,查詢請按鍵盤「9」或「#」等詐騙網路電話訊息予不特 定大陸地區民眾,若有大陸地區民眾依指示按鍵回撥,即由 佯扮「順豐快遞公司人員」或「電信公司人員」之一線成員 ,向該民眾誆稱有包裹未領或電話費欠繳,如該民眾表示沒 有,即用話術向該民眾騙取個人基本資料,繼訛稱可能身分 遭他人冒用,引導收訊人表示要轉接公安部門協助報案,並 將電話轉接給假扮公安人員之第二線人員,向收訊人偽稱已 涉及金融犯罪,需配合調查及清查收訊人名下所有資金帳戶 ,再轉接給扮演大陸地區檢察署檢察官之第三線人員,要求



收訊人將名下帳戶資金提出並依指示將帳戶內之款項匯至指 定之人頭帳戶內;另一組即B區成員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機房 管理人黃球迪發放以不詳方式所取得、記載大陸地區民眾姓 名、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之紙條(每張約有30個人之資 料)交由一線人員,偽裝為當地公安,接續撥打電話與大陸 地區民眾,佯稱其名下銀行帳戶涉嫌犯罪,再轉接給假扮專 案小組人員之第二線人員,誆稱以電話製作筆錄,並將電話 轉接給假冒經濟犯罪調查科科長之第三線人員,要求收訊人 提出其名下帳戶資金供調查,致收訊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 帳戶內之款項匯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然尚無足夠之積極證 據,證明屬日本機房之該2集團所實施之詐騙行為,已取得 任何款項而未遂。嗣106年4月21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生 效後林榮洲林政麾並基於主持、操縱3人以上,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犯意;黃喬 暉、沈暉鈞並基於指揮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 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犯意,如附表一編號2、4至 7、9至11、13、14、16至23、27至29、35、37、40至41、44 至45、47所示之成員則基於參與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犯意,接續在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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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