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8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良錦
選任辯護人 吳映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良錦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良錦(下稱被告)前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傷害罪、以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3罪,經原審法 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8年6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以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3款所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 行,乃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等情,有原審判決書 、本院訊問筆錄、押票附卷可參。
二、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 原因仍存在,且本案仍在本院繫屬中,依其犯罪情節兼衡比 例原則加以審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3月10日 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