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099號
TCHM,109,上訴,2099,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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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邊建元


選任辯護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9年度訴字第678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99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邊建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邊建元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龍少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下稱龍少公司)之業務副總經理(原判決誤載為實 際負責人,應予更正),負責綜理該公司財務、業務之決策 與執行相關事務,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為增 加龍少公司之營業額,竟為下列行為:
邊建元明知龍少公司自民國103年12月至106年1月間,並未 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於上開期間,以每 二個月為一期,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60紙(起訴書誤 載為「64紙」,應予更正),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 31萬9395元,稅額121萬5972元,分別交付予附表一所示營 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由各該等營業人持向所屬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一所 示各營業人等逃漏營業稅額計121萬5972元。 ㈡邊建元又為隱匿上開虛開發票之事實,明知龍少公司自103 年12月至106年2月間,並未實際向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進貨 ,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二所示 之期間,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 合計2295萬2709元,稅額合計114萬7635元之不實統一發票 共計55紙,充當龍少公司之進項憑證,再利用不知情之記帳 人員於附表二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龍少公司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上,依附表一所示虛偽開



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登載不實銷項金額及稅額(如附表一營 業人開立欄所示),及依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金額,登 載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如附表二所示),再持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下 稱被告)邊建元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 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 。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本 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犯 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 情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原審卷第55頁、第69頁、本院卷第130、145頁),並經證人 證人林港龍(見他卷二第311至318頁)、證人林錫湖(見他 卷二第163至165頁)、證人即雄輝創意有限公司(下稱雄輝 公司)負責人蔡耀輝(見他卷二第165至166頁)、證人即璉 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璉陞公司)會計陳麗鴻(見他卷二第 167至168頁)、證人即雷魄光生有限公司(下稱雷魄公司) 負責人陳志榮(見他卷二第203至204頁)、證人即中華節能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節能公司)負責人余淵銘(見他卷 二第205至206頁)。證人即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谷 德公司)負責人鍾文政(見他卷二第297頁)、證人即俊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舜公司)實際負責人鄒春發(見 他卷二第335至345頁)、證人即建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建 名公司)負責人陳志成(見他卷二第335至345頁)、證人即 正藝興業公司(下稱正藝公司)實際負責人朱曼莉(見他卷 二第379至389頁)、證人即偉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菘公 司)及茗菘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茗菘公司)負責人 賴美錱(見他卷二第459至471頁)、證人即錄透攝科技有限 公司負責人余承懋(見他卷二第472至473頁)、證人即竣義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董敏俊(見他卷三第203至206頁) 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龍少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設立登 記表(國稅局函送卷第117至139頁)、龍少公司103至106年 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國稅局函送卷第181至187頁) 、偉菘公司開立予龍少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應收帳款 明細表、轉帳傳票、存入憑條、新光銀行存摺影本、應付帳 款明細表;龍少公司開立予偉菘公司之統一發票、開立予茗 菘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茗菘公司開立予龍少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新光銀 行存摺影本、應收帳款明細表、應付帳款明細表(國稅局函 送卷第267至311頁、第323至390頁)、正藝公司開立予龍少 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台企銀行存摺 影本、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應付帳款明細表;龍少公司開立 予正藝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說明書(國稅局函送卷第419至447頁、第453至454頁)、 雷魄公司負責人陳志榮於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談話紀錄、 俊舜公司訂購單、雷魄公司出貨單、龍少公司銷貨單、雷魄 公司存摺影本、龍少公司開立予雷魄公司統一發票、雷魄公 司開立予俊舜公司統一發票(國稅局函送卷第517至524頁) 、雄輝公司承諾書、委託書、龍少公司開立予雄輝公司之統 一發票(國稅局函送卷第535至551頁、第559至560頁)、中 華節能公司負責人余淵銘於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談話紀錄 、龍少公司出貨單、龍少公司開立予中華節能公司統一發票 、中華節能公司開立之支票影本、支出證明單、中華節能公 司銀行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107年7月24日 合金大溪字第1070003247號函暨所附支票正反面影本(國稅 局函送卷第570至579頁、第585至587頁)、璉陞公司之承諾 書、龍少公司開立予璉陞公司之統一發票(國稅局函送卷第 597至599頁)、龍少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 稅局函送卷第145至171頁)、戚蕙薏之請假單、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營業稅違章補徵核定通



知書(他卷二第249至255頁)、永豐商業銀行108年6月17日 作心詢字第1080613108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 細、永豐商業銀行108年7月23日作心詢字第1080613108號函 暨所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勞工保險局保 費繳款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108年7月11 日作心詢字第1080613108號函暨所附交易傳票影本(他卷一 第147至157頁、他卷二第257至265頁)、谷德公司開立予華 節能公司之統一發票、支票簽收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單(他 卷二第299至305頁)、建名公司負責人陳志成提出之統一發 票影本(他卷二第347至349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6月13日新銀銀集作字第1080109546 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08年7月5日新光銀集 作字第1080110385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及 存入憑條、賴美錱108年8月22日當庭書寫字跡、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7日儲字第1080137115號函暨所附客方 基本資料表及歷史交易清單(他卷一第161至236頁、他卷二 第23至37頁、他卷二第475至477頁、他卷一第239至267頁) 、龍少公司各期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明細比較表(他卷三第 399至403頁)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甚為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又依公司法第 8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公司負責人。是公司之經理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應無疑義。查被告自承其係龍少公司之業務 副總經理,綜理公司財務及業務等事項(見本院卷第130、 131頁),此亦據證人林港龍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他卷二 第312、313頁),是被告即係龍少公司之經理人(原判決誤 載為實際負責人,應予更正),在其執行職務範圍內,屬商 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辯稱其非龍少公司之負責 人,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欲處罰之身分云云,並 非可採。
㈡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 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 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 ,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



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 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 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 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 決參照)。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 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 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再按刑法第 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 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例意 旨參照)。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 ,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 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 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稅申報書即屬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 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㈢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一、㈡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記帳人員,在龍少公 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上登載不實 銷項金額及稅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行使而申報營業稅, 均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 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均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處斷。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 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 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 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二 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 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 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 、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 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 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 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 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可參)。是本案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 即每2個月為1期,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 罰;至被告就同一申報期別內部期間內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幫助逃漏稅捐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仍各屬基於單 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 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而均應論以接續犯。從而,被告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期間, 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而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共計13期(即犯罪事實㈠部分), 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共13罪 ;被告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期間,所為如附表二所示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共計13期(即犯罪事實㈡部分),應 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共13 罪。被告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之 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各係 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各依接續犯論以一罪云云,尚 非可採。
四、原審認被告上揭犯行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然被告係利用不知情記帳人員,依犯罪事實㈠所示開立之 不實統一發票,與犯罪事實㈡所示自他處取得之不實統一 發票,於附表二所示各營業稅申報期間,在同一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上登載不實銷項金額及稅額 與進項金額及稅額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此業據



被告於本院供述在卷(見本院卷地136頁),並有龍少公司 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在卷可稽(見國 稅局函送卷第145至171頁)。故應以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為準,各僅論以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審 未予詳查,竟予分別論罪,不無違誤。被告上訴,辯稱其並 非龍少公司之負責人,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欲處 罰之身分。且其關於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均係基於 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均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云云,並指摘 原判決量刑過重。然被告上開所辯,並無可採,已如前述。 而原審就被告所犯各罪,依刑法第57條審酌相關一切情狀所 量處之刑度,已近各罪之法定最低度刑,被告亦無其他法定 減輕其刑之事由,可見原審已給予被告相當恤刑之寬待,其 量刑並無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自難認原判決量刑失之過重。 被告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亦無可取。其上訴並無理由,然 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本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及向稅捐稽徵機關如實 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竟虛偽開具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予各 該營業人,以幫助其等藉以逃漏稅捐,另向如附表二所示之 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發票填製稅額申報書持以行使,所為妨 害稅務健全,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家財稅受損狀況, 並衡以其智識程度、素行(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自述家裡有母親需扶 養、經濟並不寬裕等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衡 酌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似,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權衡被告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 特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又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 定,應仍得易科罰金,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 告雖前無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且犯後坦承犯行,被告亦自述家有母親需要扶養,經濟並 不寬裕,其情固堪憫,然上情已經本院審酌而為相當恤刑之 量刑,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期間長達二年餘,其犯行妨害 稅務健全,造成國家財稅受有相當損害,亦影響經濟秩序, 惡性非輕,心存僥倖,法遵觀念薄弱,自應予以適度之刑罰 執行,以促其徹底惕省,杜絕再犯,是認被告所受之宣告刑 尚無暫不執行為當之情形,而不予緩刑宣告。被告請求給予 緩刑宣告,礙難給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龍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營業稅│營業│發票開│發票字軌 │張│ 營業人開立 │
│號│申報期│人名│立年月│ │數├─────┬─────┤
│ │別 │稱 │ │ │ │銷售額 │稅額 │
├─┼───┼──┼───┼─────┼─┼─────┼─────┤
│1 │103 年│竣義│10312 │CZ00000000│1 │314,286 │15,714 │
│ │11-12 │實業├───┼─────┼─┼─────┼─────┤
│ │月營業│股份│10312 │CZ00000000│1 │131,429 │6,571 │
│ │稅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2 │445,715 │22,285 │
├─┼───┼──┼───┼─────┼─┼─────┼─────┤
│2 │104 年│威正│10401 │NN00000000│1 │351,000 │17,550 │
│ │1-2月 │科技├───┼─────┼─┼─────┼─────┤
│ │營業稅│有限│10402 │NN00000000│1 │134,880 │6,744 │
│ │ │公司├───┼─────┼─┼─────┼─────┤
│ │ │ │10402 │NN00000000│1 │232,000 │11,600 │
│ │ ├──┼───┼─────┼─┼─────┼─────┤
│ │ │ │ │小計 │3 │717,880 │35,894 │
├─┼───┼──┼───┼─────┼─┼─────┼─────┤
│3 │104 年│竣義│10404 │PG00000000│1 │528,000 │26,400 │
│ │3-4月 │實業├───┼─────┼─┼─────┼─────┤
│ │營業稅│股份│10404 │PG00000000│1 │845,000 │42,250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2 │1,373,000 │68,650 │
├─┼───┼──┼───┼─────┼─┼─────┼─────┤
│4 │104 年│俊舜│10406 │QA00000000│1 │523,690 │26,185 │
│ │5-6月 │科技│ │(註) │ │ │ │
│ │營業稅│股份│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10406 │QA00000000│1 │523,690 │26,185 │
│ │ ├──┼───┼─────┼─┼─────┼─────┤
│ │ │ │ │小計 │2 │1,047,380 │52,370 │
├─┼───┼──┼───┼─────┼─┼─────┼─────┤
│5 │104 年│錄透│10407 │QU00000000│1 │572,000 │28,600 │
│ │7-8月 │攝科├───┼─────┼─┼─────┼─────┤
│ │營業稅│技有│10407 │QU00000000│1 │495,000 │24,750 │
│ │ │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 │ │雷魄│10408 │QU00000000│1 │575,700 │28,785 │
│ │ │光生│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雄輝│10408 │QU00000000│1 │210,000 │10,500 │
│ │ │創意│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中華│10407 │QU00000000│1 │308,000 │15,400 │
│ │ │節能├───┼─────┼─┼─────┼─────┤
│ │ │科技│10408 │QU00000000│1 │540,000 │27,000 │
│ │ │有限├───┼─────┼─┼─────┼─────┤
│ │ │公司│10408 │QU00000000│1 │667,500 │33,375 │
│ │ ├──┼───┼─────┼─┼─────┼─────┤
│ │ │璉陞│10408 │QU00000000│1 │100,000 │5,000 │
│ │ │企業│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8 │3,468,200 │173,410 │
├─┼───┼──┼───┼─────┼─┼─────┼─────┤
│6 │104 年│百冠│10409 │RN00000000│1 │65,000 │3,250 │
│ │9-10月│國際├───┼─────┼─┼─────┼─────┤
│ │營業稅│股份│10410 │RN00000000│1 │736,000 │36,800 │
│ │ │有限├───┼─────┼─┼─────┼─────┤
│ │ │公司│10410 │RN00000000│1 │720,000 │36,000 │
│ │ │ ├───┼─────┼─┼─────┼─────┤




│ │ │ │10410 │RN00000000│1 │420,000 │21,000 │
│ │ │ ├───┼─────┼─┼─────┼─────┤
│ │ │ │10410 │RN00000000│1 │465,000 │23,250 │
│ │ ├──┼───┼─────┼─┼─────┼─────┤
│ │ │ │ │小計 │5 │2,406,000 │120,300 │
├─┼───┼──┼───┼─────┼─┼─────┼─────┤
│7 │104 年│竣義│10411 │SG00000000│1 │348,750 │17,438 │
│ │11-12 │實業├───┼─────┼─┼─────┼─────┤
│ │月營業│股份│10411 │SG00000000│1 │224,000 │11,200 │
│ │稅 │有限├───┼─────┼─┼─────┼─────┤
│ │ │公司│10412 │SG00000000│1 │189,000 │9,450 │
│ │ │ ├───┼─────┼─┼─────┼─────┤
│ │ │ │10412 │SG00000000│1 │315,000 │15,750 │
│ │ │ ├───┼─────┼─┼─────┼─────┤
│ │ │ │10412 │SG00000000│1 │285,000 │14,250 │
│ │ ├──┼───┼─────┼─┼─────┼─────┤
│ │ │ │ │小計 │5 │1,361,750 │68,088 │
├─┼───┼──┼───┼─────┼─┼─────┼─────┤
│8 │105 年│威正│10501 │AU00000000│1 │638,000 │31,900 │
│ │1-2月 │科技├───┼─────┼─┼─────┼─────┤
│ │營業稅│有限│10501 │AU00000000│1 │356,500 │17,825 │
│ │ │公司├───┼─────┼─┼─────┼─────┤
│ │ │ │10502 │AU00000000│1 │660,000 │33,000 │
│ │ ├──┼───┼─────┼─┼─────┼─────┤
│ │ │ │ │小計 │3 │1,654,500 │82,725 │
├─┼───┼──┼───┼─────┼─┼─────┼─────┤
│9 │105 年│竣義│10504 │BM00000000│1 │648,000 │32,400 │
│ │3-4月 │實業├───┼─────┼─┼─────┼─────┤
│ │營業稅│股份│10504 │BM00000000│1 │395,000 │19,750 │
│ │ │有限├───┼─────┼─┼─────┼─────┤
│ │ │公司│10504 │BM00000000│1 │360,000 │18,000 │
│ │ ├──┼───┼─────┼─┼─────┼─────┤
│ │ │ │ │小計 │3 │1,403,000 │70,150 │
├─┼───┼──┼───┼─────┼─┼─────┼─────┤
│10│105 年│俊舜│10506 │CD00000000│1 │520,000 │26,000 │
│ │5-6月 │科技├───┼─────┼─┼─────┼─────┤
│ │營業稅│股份│10506 │CD00000000│1 │490,000 │24,500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雄輝│10506 │CD00000000│1 │388,980 │19,449 │
│ │ │創意├───┼─────┼─┼─────┼─────┤
│ │ │有限│10506 │CD00000000│1 │643,200 │32,160 │
│ │ │公司├───┼─────┼─┼─────┼─────┤
│ │ │ │10506 │CD00000000│1 │894,000 │44,700 │
│ │ │ ├───┼─────┼─┼─────┼─────┤
│ │ │ │10506 │CD00000000│1 │471,980 │23,599 │
│ │ │ ├───┼─────┼─┼─────┼─────┤
│ │ │ │10506 │CD00000000│1 │705,300 │35,265 │
│ │ │ ├───┼─────┼─┼─────┼─────┤
│ │ │ │10506 │CD00000000│1 │338,910 │16,946 │
│ │ ├──┼───┼─────┼─┼─────┼─────┤
│ │ │ │ │小計 │8 │4,452,370 │222,619 │
├─┼───┼──┼───┼─────┼─┼─────┼─────┤
│11│105 年│偉菘│10510 │DM00000000│1 │330,000 │16,500 │
│ │9-10月│股份├───┼─────┼─┼─────┼─────┤
│ │營業稅│有限│10510 │DM00000000│1 │275,000 │13,750 │
│ │ │公司├───┼─────┼─┼─────┼─────┤
│ │ │ │10510 │DM00000000│1 │660,000 │33,000 │
│ │ │ ├───┼─────┼─┼─────┼─────┤
│ │ │ │10510 │DM00000000│1 │290,000 │14,500 │
│ │ │ ├───┼─────┼─┼─────┼─────┤
│ │ │ │10510 │DM00000000│1 │182,500 │9,125 │
│ │ ├──┼───┼─────┼─┼─────┼─────┤
│ │ │茗菘│10510 │DM00000000│1 │302,400 │15,120 │
│ │ │電子├───┼─────┼─┼─────┼─────┤
│ │ │工業│10510 │DM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 │股份├───┼─────┼─┼─────┼─────┤
│ │ │有限│10510 │DM00000000│1 │509,250 │25,463 │
│ │ │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8 │2,939,150 │146,958 │
├─┼───┼──┼───┼─────┼─┼─────┼─────┤
│12│105 年│偉菘│10512 │ED00000000│1 │255,000 │12,750 │
│ │11-12 │股份├───┼─────┼─┼─────┼─────┤
│ │月營業│有限│10512 │ED00000000│1 │208,000 │10,400 │
│ │稅 │公司│ │ │ │ │ │
│ │ ├──┼───┼─────┼─┼─────┼─────┤
│ │ │茗菘│10512 │ED00000000│1 │422,750 │21,138 │
│ │ │電子│ │ │ │ │ │




│ │ │工業│ │ │ │ │ │
│ │ │股份│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正藝│10511 │ED00000000│1 │328,000 │16,400 │
│ │ │興業├───┼─────┼─┼─────┼─────┤
│ │ │有限│10511 │ED00000000│1 │341,000 │17,050 │
│ │ │公司│ │ │ │ │ │
│ │ │ ├───┼─────┼─┼─────┼─────┤
│ │ │ │10512 │ED00000000│1 │20,400 │1,020 │
├─┼───┼──┼───┼─────┼─┼─────┼─────┤
│ │ │ │ │小計 │6 │1,575,150 │78,758 │
├─┼───┼──┼───┼─────┼─┼─────┼─────┤
│13│106 年│偉菘│10601 │MP00000000│1 │306,000 │15,300 │
│ │1-2月 │股份│ │ │ │ │ │
│ │營業稅│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茗菘│10601 │MP00000000│1 │390,000 │1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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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茗菘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魄光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輝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