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周聖明
法定代理人 周國賢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賢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
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一七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之上訴人,因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關 於伊之訴訟代理人減縮利息起算日之陳述有記載錯誤之情形 ,為維護伊之訴訟權及法律上權益,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