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407號上 訴 人 林根旺 林萬居(兼朱林惜、朱逸凱、曾綉眞之承當訴訟 林青松 林冠嫺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金蓮 上 訴 人 林明義 林怡仁 林明貴 蔡坤展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許凱傑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碧蓮 視同上訴人 王吳美惠 王繼斌 王盈方 周啟文 王淑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杉平 賴美岑 林政毅 林宜潔 林建志 林建廷 張月娘 林謝緞 林啓偉 林茂城 林翠菁 陳瓊姿 林佩樺 羅淑貞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兼上十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和田 視同上訴人 黃泰弘 林大鈞即王玲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鈴 林金生 林雋蓓 林雋翰 兼 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明浩 舒曉菊 視同上訴人 林志仁 黃玟皓 陳淑文 黃泰平 林孫美秀 林雯萍 林怡昌 蕭詠穗 林柔妤 林佳柔 林虹君 林柏諺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貴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錦惠 視同上訴人 林瑞 蕭浚峰(原名蕭欣盛) 林俞萱 林俞安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謝嘉琳 視同上訴人 林明輝 黃久珍 王靜儀 林竹岑 林育辰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徐素蓮 視同上訴人 黃瑞月 蕭治銘(原名蕭堯文) 潘杏枝 黃泰安 蕭雅真 王美月 被 上訴人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淑茵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18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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