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407號
TPHV,109,重上,407,202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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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林根旺
林萬居(兼朱林惜朱逸凱曾綉眞之承當訴訟


林青松
林冠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蓮

上 訴 人 林明義
林怡仁
林明貴
蔡坤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許凱傑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碧蓮


視同上訴人 王吳美惠
王繼斌

王盈方
周啟文

王淑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杉平
賴美岑
林政毅


林宜潔
林建志
建廷

張月娘
林謝緞

林啓偉

林茂城

林翠菁


陳瓊姿

佩樺
羅淑貞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兼上十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和田
視同上訴人 黃泰弘

大鈞即王玲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鈴

林金生
林雋蓓

林雋翰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明浩
舒曉菊

視同上訴人 林志仁
黃玟皓
陳淑文

黃泰平
林孫美秀
林雯萍
林怡昌
蕭詠穗
林柔妤
林佳柔
林虹君
林柏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錦惠
視同上訴人
蕭浚峰(原名蕭欣盛)


俞萱
林俞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謝嘉琳

視同上訴人 林明輝

黃久珍
王靜儀
林竹岑
林育辰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徐素蓮
視同上訴人 黃瑞月



蕭治銘(原名蕭堯文


潘杏枝


黃泰安
蕭雅真
王美月


被 上訴人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淑茵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
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18日下午
4時00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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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