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268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中山區中正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方芳蘭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陳漢維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複代理人 顏靖月律師被 上訴 人 陳黃麗芳 陳漢洲 遷出日本 張陳淑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連元龍律師複 代理 人 吳奕璇律師被 上訴 人 陳貞雲 陳漢文 遷出美國 陳碧華 陳瑞雲 遷出加拿大 陳若華 張樹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中山區中正國民小學應於三日內具狀特定本件上訴範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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