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126號
TPHV,109,重上,126,20210226,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抗 告 人 郭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熊雪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
市榮民服務處(即熊榮祿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 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 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該抗告不合法,即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