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1331號
TPHV,109,上易,1331,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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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彭德全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禹竹律師
被上訴人 陳玉婕

李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9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六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與被上訴人陳玉婕於民國97年5月18日 結婚,婚後育有一子,然於109年1月起,被上訴人李順成明 知陳玉婕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展男女交往關係,共同侵 害伊配偶權。伊發現陳玉婕外遇後痛徹心扉,被上訴人卻毫 無悔意,仍公開出雙入對,又羞辱嘲笑伊,終致伊與陳玉婕 於109年7月15日調解離婚。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陳玉婕則以:上訴人係因要求伊辭去致勝文理語文短期補習 班(下稱致勝補習班)工作未果,心生不滿,始杜撰伊和李 順成間有外遇關係,進出伊住處之人除李順成外,尚有其他 同事,惟上訴人故意僅拍攝李順成進出伊住處之畫面,且畫 面內容並無任何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舉。伊和上訴人婚姻破 裂,實肇因於長久情感不睦,及上訴人與前妻及其他女子過 從甚密,與伊是否外遇無涉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



訴駁回。
三、李順成則以:伊和陳玉婕僅有公事上往來,並無私交等語, 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與陳玉婕於97年5月18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子。㈡、嗣上訴人與陳玉婕於109年7月15日調解成立而離婚。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婚外情,而有侵害伊基於配偶之權利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60萬元等語。但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被上訴人是否共同不法侵害上訴人 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㈡上訴人得請求 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為若干?茲析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是否共同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 法益且情節重大?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 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 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 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 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 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 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誠實義務,與婚 姻外之第三人發生通姦以外親密行為,而破壞他人婚姻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 外之第三人)即屬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他方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足以破壞 伊與陳玉婕間共同生活之幸福圓滿,而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經本院 偕同兩造當庭勘驗上訴人提出之錄影光碟內容,如附件所示 ,有本院109年12月21日勘驗筆錄及截錄照片可憑(見本院



卷第71至91、99頁),足見被上訴人時有摟抱、親暱按摩、 共同獨處一室之親密之舉;再考諸上訴人表示已對補習班主 任提告,陳玉婕向上訴人詢問起訴理由及何時會收到傳票等 語,上訴人回應關其什麼事,又不是告其等語,陳玉婕表示 :「我關心他要他準備」、「他是我的主」、「我護他」等 語(見原審卷第139頁),顯然對話中陳玉婕所指之「主」 ,係指李順成,衡情,被上訴人間已有超乎一般同事或友人 間之親密關係,陳玉婕始會以「主」稱呼李順成。基上,足 認被上訴人之交往已逾一般正常社交往來之分際,上訴人主 張被上訴人發生婚外情之事實,足資採信。陳玉婕以其等僅 係在其住處洽談公事,親暱動作為李順成對伊打氣,錄影內 容無從證明其等有同居等逾越社交程度之行為云云為辯,否 認共同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委無足採。
㈡、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為若干?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 例意旨參照)。
⒉本院審酌上訴人為大專畢業,自營業,月收入約3萬元、108 年度財產總額243萬0,100元;而陳玉婕為大專畢業,於致勝 補習班任職,月收入2萬3,800元、108年度財產總額15萬2,6 00元,李順成致勝補習班班主任,名下無財產,經兩造自 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8頁),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本 院卷第65至70頁,外放卷),衡以兩造身分、地位,及上訴 人與陳玉婕結婚11年,婚後育有一子,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破 壞其婚姻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危害身心健康,上訴人所受精 神上痛苦之程度等情,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 產上損害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⒊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之上開請求,未有確定期 限,依上說明,被上訴人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即10 9年7月9日(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為憑,原審卷第1



59頁)負遲延責任。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自上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1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應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 帶賠償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即109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 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 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 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件:
勘驗檔名:原證7-0528李順成摟著陳玉婕肩膀(長度1分06秒) 第10至11秒 李順成因無法併行而推促陳玉婕前行。 第17至21秒 李順成輕搭陳玉婕左後背過馬路後即恢復併行。 第53至秒1分06秒 併行至53秒李順成再搭陳玉婕左上肩頸前行。 勘驗檔名:原證8-二人一同進屋(長度46秒) 第16至21秒 兩人同時出現在畫面,保持距離前行。 第22至29秒 陳玉婕跓足,待李順成前行開門。 第30至38秒 李順成開門並進入房屋,陳玉婕隨後進入,並轉身關門。 勘驗檔名:原證00-0000○人共乘一部機車離開補習班(長度1分10秒) 第1至28秒 陳玉婕拿出安全帽供兩人穿戴並擦拭機車。 第29秒至1分10秒 兩人短暫交談至第37秒後,由李順成騎乘載陳玉婕離去。 勘驗檔名:原證12-0601陳玉婕於後座幫李順成按摩肩膀(長度27秒) 第13至21秒 第13秒起始依稀可看似陳玉婕手於李順成頸肩頭部。 勘驗檔名:勘驗檔名:原證00-0000○人一同進屋(長度1分37秒) 第1至26秒 陳玉婕下車待李順成停妥機車即收納李順成安全帽。 第27至44秒 兩人一前一後由陳玉婕開門並先後步入建物一樓。 第1分04秒至1分16秒 陳玉婕先出現於建物二樓並開門。 第1分17秒至1分36秒 李順成出現於建物二樓,隨陳玉婕之後進入房屋並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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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