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是方國際傢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元紹文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上訴人 黃明智
訴訟代理人 許鳳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自民國97年起陸續訂立承攬契約,由上 訴人委託伊製作傢俱,約定以實作實算計算承攬報酬。伊已 依約施作完成如附表「項目名稱」欄所示之傢俱(下稱系爭 傢俱),上訴人仍有如原審判決附表「未付款金額」欄所示 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910萬1,900元未付,經伊催討, 仍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 上訴人應給付伊910萬1,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8年5月18日(見原審卷第8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請准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原審判 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909萬8,300元,及自108年5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上開命給付 部分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併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未據其聲明不服(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不受上訴人指示及監督,得依己意製 作傢俱,又無須至客戶處安裝,故兩造間係附條件買賣契約 ,被上訴人僅得取回傢俱,不得向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又 被上訴人製作之傢俱若干品項有瑕疵,客戶向伊要求減價, 兩造已合意伊受損害部分自兩造報酬中扣除等語,資為抗辯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749萬8,300元 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
三、被上訴人主張伊自97年起陸續以報價單與上訴人訂立契約, 由其製作傢俱,約定以實作實算計算報酬。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被上訴人依約施作完成如附表「項目名稱」欄所示之傢
俱,上訴人仍有如附表「未付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共計90 9萬8,300元未付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65頁 ),並有報價單、請款單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19至24、49 至77、177頁),足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積欠其承攬報酬909萬8,300元未付等語 ,上訴人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㈠兩造間 之契約是否為承攬契約?㈡上訴人主張訂製傢俱有瑕疵,兩 造有約定減少報酬,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㈠、兩造間之契約是否為承攬契約?
⒈按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 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 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次按因承攬契約而完成之動 產,如該動產係由定作人供給材料,而承攬人僅負有工作之 義務時,則除有特約外,承攬人為履行承攬之工作,無論其 為既成品之加工或為新品之製作,其所有權均歸屬於供給材 料之定作人(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321號判例意旨參照) 。
⒉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約定由上訴人提供製作傢俱之材料予被 上訴人,用以加工製造為傢俱後再交付上訴人,上訴人再依 實際完成數量計算價款支付被上訴人,並提出報價單、請款 單、回函聲明書、綠都傢飾有限公司提供上訴人之客戶應收 帳款單品明細對帳單、銷貨單、上訴人採購單、統一發票、 107年1月至6月發票明細表(三聯)、尚慶實業有限公司10 9年9月16日函檢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凡特思國際有限公 司109年9月18日凡字第1090918001號函檢附統一發票等件為 憑(見原審卷第19至77頁,本院卷第219、223至309、313至 33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報價單、採購單約定皮革、布 料、把手由客戶提供,而106年9月至107年9月間,上訴人訂 購送至被上訴人處所供其加工之物料,有上開綠都傢飾有限 公司銷貨單、尚慶實業有限公司109年9月21日函文暨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凡特思國際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凡字第10 90918001號函暨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3至309、 313至331頁),觀諸上銷貨單、統一發票,買方均為上訴人 ,且送貨地點為被上訴人處所,依上證明,被上訴人主張其 承攬系爭傢俱之木工,物料由上訴人提供,兩造間為承攬關 係,自屬可採。上開報價單、請款單各附註欄第7點記載「 本交易為附條件買賣」等語,係預先印製,且被上訴人承製
之系爭傢俱原物料為上訴人提供,顯見該等文件係被上訴人 使用例稿簽立,而兩造間實際交易之內容,核屬承攬契約, 如上所述,足認該約定文字尚不足為本件係附條件買賣之依 據,上訴人抗辯委無可採。
㈡、上訴人主張訂製傢俱有瑕疵,兩造有約定減少報酬,有無理 由?
按定作人主張工作有瑕疵,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者, 須舉證證明工作瑕疵之事實(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 7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已完成如附表所示 傢俱及報酬為909萬8,300元,均不爭執,如上所述,惟抗辯 :被上訴人製作完成之若干品項傢俱有瑕疵,致其減收款項 ,減收之金額已與被上訴人合意自被上訴人承攬報酬中扣除 云云,為被上訴人否認,依上開說明,應由上訴人就其主張 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兩造間就系爭傢俱製作為承攬關 係,物料由上訴人提供,如前所述。本院依上訴人聲請函詢 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苑建設公司),有關該公司 向上訴人採購之傢俱品質是否有瑕疵及是否有要求減價等情 ,固經該公司函覆:「曾於民國106年4月間確實向是方國際 傢飾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傢俱一批。該批傢俱中雖然部份商品 有些許蟲蛀現象,雙方基於長期合作及相互信任之關係,是 方傢飾皆能於期限內修復完成,並完成商品的點交,並無來 函中所述關於品質瑕疵要求減價之情事,特此說明。」等語 ,有皇苑建設公司109年5月12日皇財字第109051201號函存 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5頁),惟系爭傢俱之原物料係由上訴 人提供,上訴人應就系爭傢俱有瑕疵負舉證責任,然其未舉 證以實其說,況蟲蛀亦不無可能係原物料存有瑕疵,是上訴 人抗辯殊難採信。又依前開函文內容可知,亦未有因傢俱品 質存有瑕疵而遭減價之情事,準此,尚難認上訴人得請求減 少報酬。基上,被上訴人按報價單、請款單所載總額,請求 上訴人給付909萬8,300元承攬報酬,洵屬有據。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90 9萬8,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 分別諭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核無不合,上訴人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編號 日期 項目名稱 帳單金額(新臺幣) 被上訴人於二審主張未付金額(新臺幣) 證 據(原審卷) 1 106.04.30 皇苑御寶-木器類 3,202,000 3,202,000 P.19、 20 2 皇苑御寶-沙發餐椅類 1,622,500 1,562,200 P.21 3 106.08.12 皇苑御寶-追加 262,400 262,400 P.23 4 皇苑御寶-桂圓林 99,000 4,000 P.24 5 106.11.01 國家一號院-352號9樓 218,000 218,000 P.50 6 國家一號院-356號9樓 486,000 486,000 P.51 7 106.12.04 仁愛路-林公館 27,600 27,600 P.49 8 107.01.03 桃園-米公館 20,000 20,000 P.52 9 周公館整修 40,000 40,000 P.53、147 10 星巴克-臺中朝富門市 27,800 27,800 P.54 11 107.02.28 三重-宋小姐 550,000 550,000 P.55 12 107.04.06 星巴克-五門市 194,000 104,000 P.57 13 107.04.23 基隆-翰林小城 511,000 511,000 P.77 、159 14 107.05.02 星巴克-七門市 167,000 167,000 P.63 15 竹北-671案 618,000 618,000 P.65 16 天母-龔小姐 41,000 41,000 P.66 17 信義城-KTV台 8,500 8,500 P.67 18 信義-鄭公館 4,500 4,500 P.68 19 星巴克-三門市 168,000 168,000 P.70 20 國泰沐善 163,500 163,500 P.76 21 107.05.04 星巴克-五門市 197,000 197,000 P.59 22 107.05.28 天母-陳公館 9,000 9,000 P.62 23 107.08.21 星巴克-七門市 359,800 168,000 P.72 24 107.08.30 新莊-龍鳳段 524,000 524,000 P.75 25 107.09.25 星巴克-十門市 243,200 14,800 P.177 尚欠款數額 9,09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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