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49號
TPHM,110,聲,849,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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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子晏

住○○市○區○○路0巷00弄00號(現於 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 、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數 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 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 1至2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 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不得



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 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四、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 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325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及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 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 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文書罪、附表編 號2至4之罪所示為詐欺罪,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6年8月至 107年11月18日間,且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 似,因之獲得各罪之犯罪所得,各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依其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並避免過度評 價而違反刑罰經濟或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 業已執行完畢乙情,有前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 部分既與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 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 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 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 以扣除,附此敘明。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 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判處不 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偉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8日 106年8月8日中午12時許 106年10月17日20時49分許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157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753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竹簡字 第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1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32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7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11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竹簡字 第4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1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3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2月5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12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1號(109.04.07-109.08.06已執畢)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78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0號 編號1、2經本院110聲25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7日20時47分許、21時6分、21時9分許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32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3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0號 編號1、2經本院110聲25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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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