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97號
TPHM,110,聲,797,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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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朝福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朝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朝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 年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9 641號函及其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藍朝福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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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