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奇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奇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決 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 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執行刑裁 量之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並就其 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 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