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01號
TPHM,110,聲,601,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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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炎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炎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2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11月(共3罪)、3年10月(共4罪)、3年9月(共6罪)、3年8月(共4罪)、6月、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均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6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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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