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駿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駿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駿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83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