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94號
TPHM,110,聲,594,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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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昭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昭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昭宏因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有期徒刑8年2月、2年2月,合計刑期10年4月及105年7月13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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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