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0年度,181號
TPHM,110,抗,181,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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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81號
抗 告 人 高全銓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0年1月7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號)提起抗告,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高全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核屬正當,裁定抗告人犯附表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 月。
二、抗告內容概要:法院定應執行刑應受內外部界限限制,遵守 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過重 ,請從輕量刑。
三、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8月,並未逾越外部界限(各罪刑度加總刑度有期徒刑6年 6月)或內部界限(曾經定執行刑之刑度與其餘各罪刑度總 和有期徒刑5年10月)核無違法不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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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