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聲再字,110年度,6號
TPHM,110,交聲再,6,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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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靖怡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
度交上易字第284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靖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靖怡不服本院109年度 交上易字第28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 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且未釋明得請 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 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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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