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9年度,74號
TPHM,109,附民上,74,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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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HAM HUY HOANG(中文譯名范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森林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
9年度附民字第7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451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關於 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 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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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