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98號
TPHM,109,附民,398,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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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8號
原 告 吳佳翰
謝明村
被 告 黃淑霞


張晉嘉
黃邁慧
陳育勝
王雅玲
王芊諭
吳承訓
曹念楚

林瑞良


陳嬿如
曾永旭

林聖元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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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