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3632號
TPHM,107,上訴,3632,20210203,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63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自強


楊燕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詹奕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銀良


選任辯護人 游雅鈴律師
林重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詩乾



輔 佐 人 林鈺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秀妮(原名柯維真





選任辯護人 蘇子良律師
被 告 黃麗容


武名麗




葉杰明



盧元鴻



葉青峰


蔡瑜銘


吳俊亨


簡育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182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589號、第16952號
、第17072號、第17955號、第18143號、第20172號、第20320號
、第20965號、第22832號、第22833號、第23336號、第24314號
、第24443號、第24596號、第25510號、101年度偵字第427號、
第1262號、第1263號、第1831號、第1837號、第2000號、第2177
號、第2309號、第2688號、第6259號、第8993號、第13693號、
第136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蕭自強、楊燕紅、張銀良、林詩乾、柯秀妮部分撤銷。
蕭自強、楊燕紅、張銀良、林詩乾、柯秀妮均無罪。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被告蕭自強、楊燕紅、張銀良、林詩乾、柯秀妮部分:



一、被告蕭自強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自強(綽號阿福)自民國95年間起, 陸續蒐集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字科技公司)所經 營之「8591寶物交易網」(下稱8591網站,其交易模式為賣 方需繳保證金、提供銀行帳戶、進行電話認證,始能在該網 站刊登廣告販售網路遊戲之點數或虛擬寶物,買方需預繳款 項給8591網站,雙方經該網站媒合後,賣方在網路遊戲內將 虛擬寶物以送禮方式交付予買方,買方確認收領後通知8591 網站,該網站再將款項扣除百分之6手續費後,匯至賣家在 該網站所登記之銀行帳戶內,原1個銀行帳號可以設定5個85 91會員帳號,現只能設定1個會員帳號)之人頭帳號,即蒐 集人頭身分資料與銀行金融帳戶用以申辦8591帳號,再將其 所蒐得及申辦之8591人頭帳號,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不等之代價提供予大陸地區人民吳志航之六記工作室、鄭 小剛與邱雪灰之終究一人工作室、陳澤林之強發工作室、李 茂等人作為犯罪工具;被告蕭自強另向第二類電信業者東陽 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陽電訊公司)租用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8線網路 電話,連同路由主機攜往大陸地區福建省供上開大陸地區詐 欺集團成員所開設之工作室作為客服、聯絡並販售詐騙所得 之用。嗣被告蕭自強再與楊燕紅共同負責將大陸地區工作室 所詐得點數轉售後所獲利益,先自其提供之8591人頭帳號所 綁定之金融帳戶內提領,扣除其應得利益後,自行或透過被 告柯秀妮轉匯至吳志航(或其女友王曉燕)、鄭小剛等大陸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每匯款1萬元再從中抽取300 元之利潤。因認被告蕭自強涉犯刑法第339第1項詐欺取財罪 嫌、同法第358條、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嗣經檢察官 於原審審理時主張減縮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28條、第339 條第1項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㈩與附表 七部分予以刪除)云云。 
 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 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 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 為其判斷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 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資料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 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故刑事訴訟上之證 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



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53年台上字第65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 6號及32年上字第6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固得依職 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據乃檢察官之 職責,事實審法院應以調查證據為其主要職責,其調查之範 圍,亦以審判中所存在之一切證據為限,案內不存在之證據 ,即不得責令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從各方面蒐集證據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8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檢察 官就被告有其所指之犯罪事實,應負舉證及蒐集證據之責任 ,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倘檢察官未能說服法院 形成對被告不利之心證,即應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為被告 無罪之判決。
 ㈢訊據被告蕭自強固坦承有提供、蒐集8591帳號予大陸地區人 民吳志航之「六記工作室」、鄭小剛與「邱雪灰」之「終究 一人工作室」、「陳澤林」之「強發工作室」、李茂等人, 並向東陽電訊公司租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等8線網路電話,連同路由主機攜往大 陸地區福建省供上開大陸地區人民使用,惟堅詞否認有何幫 助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於85年、86年間開始從事 虛擬寶物(即網路遊戲幣、道具)之販售,也就是遊戲產業 中所稱之「幣商」,而虛擬寶物中之「網路遊戲幣」係經由 進行網路遊戲內容所獲取,做為網路遊戲內交易流通貨幣之 用,與實體之「網路遊戲點數」係指玩家支付新臺幣向遊戲 公司購買點數,用以進行某些付費網路遊戲或購買遊戲公司 推出之特殊寶物道具,並不相同,縱使幣商於虛擬寶物買賣 過程中不慎牽扯至未經遊戲公司認可之「黑幣」、「黑貨」 、「黑點」等交易,亦與本案涉及以入侵他人電腦MSN帳號 、謊稱援交之網路遊戲點數毫不相干,我是因從事虛擬寶物 之販售而認識大陸幣商陳澤林(強發工作室負責人)、李茂 、鄭小剛(終究一人工作室負責人)、吳志航(六記工作室 負責人)等人,便與渠等陸續合作,由渠等提供合法之虛擬 寶物在我所有之8591帳號販售,於98年間,因網路遊戲市場 競爭激烈,幣商獲利日益減少,我欲轉行從事其他工作,但 因上開大陸幣商在臺灣主要僅有我單一對外窗口,加上8591 網站之交易方式,賣方需提供在臺灣之銀行帳戶、使用臺灣 手機門號進行電話認證,方可在該網站刊登廣告販售虛擬寶 物,我基於多年來與前開大陸幣商合作之情誼,便同意以成 本價甚至無償提供十數個8591帳號予該大陸幣商使用,其中



銀行帳戶及手機門號均為我本身所有,或係經由親友同意後 取得,我並協助向東陽電訊公司租用網路電話供前開大陸幣 商作為客服聯絡之用,且因我提供8591人頭帳號予大陸幣商 銷售合法之虛擬寶物,則於8591網站合法銷售虛擬寶物所得 之價款,我當然必須匯予上開大陸幣商,其中毫無任何不法 之處,亦與本案詐騙遊戲點數而得之款項無關,況本件並無 任何詐欺集團用以犯罪之8591帳號或銀行帳戶係由我所提供 ,我自不該當幫助共同詐欺取財之罪名等語。
㈣經查:
⒈依被告蕭自強供述:我在8591網站約有35、36個帳號,都是 使用我家人及朋友的年籍資料,我有跟他們明確告知用來申 辦8591帳號,有些不太熟的朋友我會支付1000元至1500元取 得其個人資料,並口頭告知後續若有法律責任由我承擔,有 些帳號因遊戲公司說販售不法來源遊戲幣被停權,我提供給 終究一人工作室13個帳號,有1個帳號遭封鎖,每月每個帳 號收取1000元,共收取1萬3000元,綁定的電話費由我自行 吸收,提供給六記工作室那邊約10-12個帳號,有8個帳號遭 封鎖,每月收取綁定的電話月租費共3208元,強發工作室是 陳澤林的表弟做的,我提供約5個帳號,全都遭封鎖,我沒 有跟他收費,出事的這幾個帳號我都沒收錢,是基於道義給 他們用,8591人頭帳號的流向太多了,我有幫人匯款到大陸 去,我申請5573開頭的電話也都是給別人用,六記工作室是 00-00000000、00000000,終究一人工作室是00-00000000, 強發工作室是00-00000000,這些是我合作的工作室,我電 話留給他們接聽客人電話用,我沒收租金,其餘申請的電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沒有使用,00-00000000 由我本身使用,上開三家工作室一開始我都有出資經營,六 記工作室、強發工作室的主要業務是使用外掛程式在網路遊 戲內自動運行去打怪賺取虛擬寶物及遊戲幣,在遊戲及QQ程 式內向不特定玩家收購遊戲幣後,在8591網站上販售給不特 定玩家,終究一人工作室主要業務是在遊戲及QQ程式內向不 特定玩家收購遊戲幣後,在8591網站上販售給不特定玩家, 但現階段強發工作室(陳澤林即小陳)已經結束,六記工作 室跟終究一人工作室目前只經營遊戲幣買賣,六記工作室吳志航(老六)配偶王曉燕(小燕)管控,終究一人工作室 是由鄭小剛管控,我都沒有插手管理,只有發現有交易黑幣 (來路不明之遊戲幣)時才會插手,目前也沒有從中獲利, 8591人頭帳號所綁定之銀行帳戶、行動電話都是我所申設提 供,沒有買賣虛擬遊戲點數卡,只有買賣遊戲幣,由王曉燕 及鄭小剛自行在8591網站刊登買賣訊息,當有交易完成時,



買賣金額經由我的銀行帳戶出入,我將各綁定銀行帳戶以網 路銀行方式均匯至我名下的新光銀行帳戶,當有款項匯入我 的銀行帳戶時,由我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入他們指定之銀行 帳戶,或是匯給被告柯秀妮由其他管道匯兌,至於被告柯秀 妮由何管道匯兌我並不清楚,我提供銀行帳戶及8591人頭帳 號並沒有從中獲利,當初提供8591人頭帳號時,就已經綁定 銀行帳戶,銀行帳戶我有綁定我名下的永豐銀行帳戶、我大 哥蕭湘勇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我母親張碧鑾所有上海商業銀 行帳戶、朋友張卉蓁所有上海商業行帳戶、朋友許傳章所有 元大銀行帳戶、朋友熊志浩所有板信商銀帳戶,需要這麼多 銀行存摺在8591網站開立帳號,是因為比較多的存摺可以增 加刊登次數,連帶曝光率增高,有利於經營,以前一個金融 帳戶可以綁定申請5個8591帳號,現在只能綁定1個,從我開 始提供8591人頭帳號及人頭帳戶至今,被8591網站凍結的帳 戶數量很多,但因為道義關係,我還是持續提供,但我有要 求他們如果有交易糾紛紀錄,就不要再跟同來源收取貨源, 而且銀行帳戶只限8591網站交易後提款使用,六記工作室有 因為販售遭詐騙之點卡而遭8591網站凍結,8591網站跟我說 是因為來自於MSN點數詐騙,不過就我所知大陸工作室沒有 販售點卡或虛擬道具,我並沒有提供人頭銀行帳戶或人頭電 話卡供詐騙遊戲點數的集團使用,黃俊樺申請的8591帳號( 編號479138)應該是六記工作室使用,用多久我不清楚,黃 文靜申請之8591帳號(會員編號045517)也是六記工作室使 用,吳志航告訴我有用過兩個月,黃麗容申請的8591帳號( 會員編號891962)綁定電話00-00000000是六記工作室使用 ,但帳號為何人使用我不清楚,我之前曾經有提供GASH、MY CARD點數電子卡供六記工作室販售,我是託綽號小任之男子 代買點數卡再轉售給六記工作室,總數約有50萬點以上,我 不知道六記工作室收購黑幣(就是說該遊戲幣不是自己打怪 得來,而是來源不明的遊戲幣,包含詐騙或其他不法方式得 來的遊戲幣)的來源,前開三家工作室都是找代理商連進臺 灣的網路遊戲,我不知道MSN詐欺遊戲點數是何人所為等語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度偵字第20172號卷〈下稱偵字 第20172號卷〉四第136頁至第137頁、100年度偵字第24596號 卷〈下稱偵字第24596號卷〉一第16頁反面至第22頁、第23頁 反面至第26頁反面),固可知被告蕭自強自承確有提供數個 8591人頭帳號及金融帳戶予前開大陸地區人民之工作室使用 ,並代為向東陽電訊公司租用網路電話供該大陸地區人民之 工作室作為客服電話使用,然被告蕭自強係從事「虛擬寶物 (即網路遊戲幣、道具)」交易之幣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



各被害人係遭以MSN、援交等方式詐騙購買「遊戲點數」一 節是否有關,已非無疑,縱各被害人遭詐騙購買「遊戲點數 」轉存至遊戲帳戶購買虛擬寶物後,有至8591網站經由被告 蕭自強提供之8591人頭帳號出售,被告蕭自強是否必然知悉 在該8591人頭帳號交易之虛擬寶物係他人利用詐騙得來之遊 戲點數購買乙節,亦屬有疑。
 ⒉依證人即遊戲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務經理吳欣陽證稱: 當年本公司發現有許多點數詐騙的客訴案件產生,導致公司 在處理上有非常多人員上的成本,公司指派我跟警察機構合 作,警察當時是於165詐騙平台上撈取被害人相關的遊戲點 數序號,由我從本公司調閱點數之流向,協助警方對於點數 銷贓及變現之追查,當時的情況是以遭詐騙、援交居多,起 訴書附表七所示之遊戲帳號尾數皆為相同尾數,多半為非正 常玩家會去做的行為,後面門號對應到兩個帳號,也是比較 異常的行為,用途大約可以分為三種,一種是玩家在同一個 家庭的門號申請兩個帳號,第二種可能性是帳號的持有人可 能在進行遊戲角色同時需要多個畫面開啟的情況,可能是進 行經商或是做虛擬寶物的銷售,但這個要去看帳號所用的IP 是不是同一個IP來佐證,第三個就是有可能用來作為點數詐 騙的銷贓點數帳號,通常銷贓的帳號在48小時內可以銷贓接 近6萬點的點數,轉移到送禮的模式,以我們遊戲公司來說 ,我們會優先把起訴書附表七的這些遊戲帳號名稱辨識為異 常帳號,但現在無法從起訴書附表七的這些遊戲帳號名稱、 註冊時間、聯絡電話辨識有提供給詐欺集團或援交的遊戲點 數,我記得我們一個門號最多開放認證三個帳號,以000000 0000認證了三個帳號,可能是一家子玩的規模很大,也有可 能是所謂的幣商跟裝備商,這種人不一定違法,他拿到東西 如果是經交易低價買來的,等於是做生意,不能說犯法,另 一種可能是詐騙。起訴書附表六的部分,如果是正常管道跟 我們公司購買點數,我們公司對消費者沒有這樣的折扣,也 就是說這些販售虛擬寶物的人用8折、9折賣給消費者,還要 給8591網站百分之6的手續費,是賠錢在賣的,卻可以持續 大量作這樣的交易,讓我們覺得很奇怪,除此之外,以現在 卷證上提示的,沒有辦法從這些帳戶及後續資金流向認定哪 些帳號是跟大陸詐欺集團合作,導致臺灣的被害人受害,我 可以依照8591網站提出的交易資料裡面呈現點數商品是以幾 折販售出去給所謂善意取得的購買第三方,對照當年我們公 司在每一個通路上的成本,找出交易不合理之處,但是否是 詐欺集團的點數,就要從最後取得點數的人,看他的點數源 頭序號是否是遭詐騙的。起訴書附表一的部分,會有兩個被



害人,第一個是被詐騙的被害人(涉及刑法詐欺取財罪), 第二個是遭入侵MSN帳號的被害人(涉及刑法妨害電腦使用 罪),起訴書附表二的部分,例如編號2點數儲值到我們公 司遊戲楓之谷的帳號「cxhshedd」,就會出現第一個跟本案 有關的關係人,就是該帳號持有人郭呈宇,我們會建議警察 機關把這位郭先生家裡ADSL的IP跟這個帳號時常上線的IP比 對看是否一致,而我不是很理解為何這裡面會有被告蕭自強 的陳述,唯一的情況是他的六記菇菇寶貝中的菇菇有不同的 錯別字、錯音字,不然在同一個伺服器中,不會有IP重複的 角色在不同的遊戲之下,除非是不同的伺服器,所以我無法 去認知到郭先生跟被告蕭自強及所謂認證的被告楊燕紅與本 案有什麼關係,且依備註欄,沒有查到最後取得點數消耗的 那一段,只有查到把遭詐騙點數儲值到誰那邊而已,最後流 向是8591網站的誰賣出,沒有被陳述到,所以我不清楚郭先 生跟被告蕭自強在這個個案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就編號1的 部分查的就比較清楚,被詐騙2萬3000元點數儲值到智冠的A U197762帳號,這個帳號是誰持有,是第一個會知道的,第 二是持有的帳號不一定是本人自己使用的門號,可能跟一個 完全沒有玩遊戲的人借門號來開通,所以就會出現兩個當事 人,他轉入一個特定的遊戲去做商城寶物的交易,一定是有 需求,有人在8591網站買了一個什麼樣的商品,我才會要轉 成什麼寶物的目標,所以比較異常的是為什麼8591網站賣家 黃文靜黃俊樺賣的東西點數取得來源是人家聲稱被詐騙的 ,賣出去以後所得的錢是8591網站的T幣,每天早上可以從 裡面提領一個額度出來,匯到指定帳戶,中間金錢可能會過 很多不同的帳戶,才會有這麼多涉案的人,起訴書附表一至 七的資料是我們跟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 一起提供的,這部分大陸有無偵辦我不清楚,8591網站是臺 灣的平台,他的帳號在申請時是經過實名化認證的,他的實 名化認證還有跟內政部的自然人憑證系統連結,因為8591網 站有限制匯款帳戶要在臺灣,對於一般消費者的信心會比較 足夠,就我理解大陸人士無法用身分證認證,應該就無法申 請8591帳號,我們公司提供起訴書附表一至七所示的資料, 是我們所收到申請的帳戶,他是否為臺灣人申請,以及他認 證的門號,就我印象不是都是臺灣帳號,很多都是大陸的門 號,IP登入也不一定在臺灣,他們就用VPN跳板跳進來,遊 戲公司無法強制民事上的私下交易行為,不會因為在遊戲當 中沒有雙方有等價物件而去封鎖帳號,或說這樣就是一個犯 罪行為,如果是持有虛擬道具跟遊戲幣遭檢察官起訴的話, 叫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如果該帳戶中的遊戲幣跟虛擬道具



不是他人遭電磁紀錄不當移轉,所持有的這些道具跟帳號都 是沒問題的,另外一種是剛才講的點數、送禮的軌跡,送禮 通常不會有原因,因為不會有對價關係,我只會知道哪一個 帳號送了什麼面額的東西、數量給誰,對方收到了有無使用 我也看的到,其他原因我看不出來,如果遭詐騙點數的人儲 值序號,轉移出去的方式只有送禮而已。黑幣對我們遊戲公 司來講會有四種情形,第一個可能是我們的員工以不法之手 段產出不法之金幣進行販售,第二種可能是這個遊戲幣是經 過電磁紀錄不當移轉所產生的内容,也就是他是盜用來的, 第三種是他透過外掛行為所取得的,他是用正當的行為,譬 如說他正當的去打怪,可是他打怪的手法是用自動練功去打 怪,第四種是透過bug,或是透過突破遊戲程式的防火牆的 方式,去遊戲後台修改身上金幣數額,以我的經驗所判斷, 起訴書附表七跟附表六都沒有去說明它是什麼樣的行為,它 只是金流,其他的部分就我所認知的話,都是遊戲點數相關 的詐騙行為,從起訴書附表一到五都是,遊戲幣的詐騙難度 相當高,就現在證據上看來,本案沒有跟遊戲幣有關的詐騙 ,通通都是以遊戲點數詐騙,在點數詐騙的情形下,公司只 有收禮人接收的IP跟送禮人轉出的IP,無法因此證明販賣或 接收的人就是詐騙的人,重點是為什麼會有人去販賣被詐欺 的點數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號卷〈 下稱訴字卷〉八第153頁反面至第178頁反面),佐以卷附數 字科技公司108年5月15日數字(法)字第1080515003號函覆 「會員註冊8591網站會員帳號,註冊成功後即可在8591網 站上買賣,若要出售商品需實名驗證,驗證成功之後即可在 網站上發布出售商品。…網路遊戲幣與網路遊戲點數不相同 ,遊戲幣是指玩家一般在遊戲中做任務或打怪可得到的遊戲 幣,遊戲幣可以在遊戲中進行交易;遊戲點數,需要在超商 或官方等處購買,充值到自己的遊戲帳號為遊戲點數,遊戲 點數可以在遊戲中購買商城商品等。目前8591網站上有實 名驗證的會員都可以刊登出售遊戲幣;遊戲點數目前只有特 定簽約會員(點數卡商)可以販賣,普通會員不可以販賣… 因8591網站屬於第三方交易平台,非遊戲官方,故無法瞭解 賣家的遊戲幣的來源是否合法,本網站在點數卡類別出售的 點數卡屬於合法的點數卡商,交易時可以提供發票給買家。 若有玩家出售的遊戲幣是利用遊戲外掛、或遊戲公司不被 認可之進行方式得來,屬於外掛幣或來源不明的商品。若 有玩家檢舉賣方出售的商品屬外掛程式或遊戲公司不被認可 之方式獲得,本網站會請玩家提供相關證明,若遊戲公司發 現,會請遊戲公司來函說明,8591網站客服收到相關資料後



會聯絡會員確認商品來源,同時要求會員下架賣場…」等內 容(見本院卷二第545頁至第555頁),益徵本案係「遊戲點 數」之詐騙,並非「遊戲幣」之詐騙,而依起訴書附表一至 七所示之內容,尚無法確認各被害人遭詐騙購買遊戲點數一 事,與被告蕭自強間有何直接之關連,縱其中涉及與被告蕭 自強有關之8591人頭帳號,包含黃文靜(會員編號:45517 )、黃俊樺(會員編號:479138)、黃麗容(會員編號:89 1962),亦無法單憑上開8591人頭帳號出售之虛擬寶物係由 遭詐騙之遊戲點數購得,遽論使用各該8591人頭帳號之賣家 必然涉及詐欺取財及妨害電腦使用之犯行。至卷附被告蕭自 強與他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蕭自強固曾提及黑幣等 內容,惟依證人吳欣陽之證詞及前開函文所示內容,「黑幣 」可泛指一切非依遊戲公司認可方式得來之「遊戲幣」,包 含使用外掛程式取得之遊戲幣,並非必然係與詐騙、入侵他 人電腦之不法犯行有關,與本案各被害人遭詐騙者為「遊戲 點數」,更屬二事,亦即縱使被告蕭自強提供之8591人頭帳 號有涉及「黑幣」之交易,不當然可推論被告蕭自強定涉有 幫助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
⒊再依如下證人之證詞:
 ⑴黃文靜之8591帳號000000000000(會員編號45517)部分: ①證人黃文靜證稱:8591帳號(會員編號45517)不是我申請的 ,應該是我前男友黃明在做網路個人工作室時的員工經我同 意後,以我的名義向8591網站申請的,該工作室是買賣虛擬 遊戲幣跟點數卡,我們在桃園市租一個小辦公室,架設一個 網站作為交易平台,由我們向廠商購買點數卡,轉售給網咖 業者,賺取中間價差,我們也開放虛擬貨幣賣家、買家直接 到我們架設的網站登入成為會員,直接在我們提供的平台進 行交易,我們再抽取交易金額百分之6的手續費,剛開始我 們也有和便利商店配合,遊戲玩家可以到便利商店買我們委 託銷售的點數卡和虛擬貨幣,我們再賺取差價,但後來廠商 就不讓我們買,我在8591網站申請的帳號與我跟黃明在共同 經營的網路交易平台事業無關,當時申請8591帳號於94年到 95年間是借給黃明在使用,後來於96年至97年間借給綽號小 邱(邱偉勝)的大陸人士使用,用來買賣虛擬遊戲幣,97年 到現在是借給綽號六記的大陸人士使用,要認證的時候他們 會用網路電話打給我,要我用行動電話幫他們認證,該帳號 的款項是我提領的,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是 我本人所有,也是我本人使用,只要知道8591帳號及密碼, 不需我本人操作就可以指示8591網站把錢匯到指定的帳戶, 但8591網站會認IP,如果我登入下匯款指令的IP有變動,必



須我自己以原先經過認證的電話打給8591網站做確認,就可 以以不同IP登入,8591帳號申請後,我曾經登入下指令要求 網站匯款到我帳戶,但我很少使用,大多是黃明在、小邱、 六記在利用該帳戶作指示匯款的動作,因為黃明在、小邱、 六記他們是大陸人士,不能自己去8591網站申請帳號,而要 向我租用帳號使用,該帳戶的錢在94年至95年我都是直接領 出來給黃明在,95年至97年是去銀行用存款簿匯給一名綽號 小邱的人,97年至今是用網路ATM匯款匯給六記,我是匯給 豐原駭客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原駭客公司)董事 張銀良(志宏)的老婆黃丘宜(允),帳號是合作金庫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因為這些錢是他們的,點數都是六記 借用我8591帳號、密碼登入8591網站後,下指令將8591網站 交易所得匯至我玉山銀行的帳戶後,再用QQ聊天系統留言給 我,我就把錢匯到他指定的帳戶內,大部分是合作金庫的帳 戶,我不知道我申請的上開8591帳號上所交易的遊戲點數來 源是否合法,要問黃明在,我是受黃明在指示擔任記帳的工 作,每個月報酬3000元,從我玉山銀行每月要匯給他們的錢 中直接扣3000元,我都是以網路QQ即時通與黃明在聯絡,他 是大陸人,8591網站上刊登的買賣訊息都是六記刊登的等語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848號卷〈下稱偵 字第13848號卷〉一第67頁至第69頁、第72頁至第74頁、第76 頁至第81頁、100年度偵字第16410號卷第23頁、偵字第2459 6號卷二第18頁反面至第21頁反面、偵字第20172號卷四第95 頁至第97頁、101年度偵字第1262號卷〈下稱偵字第1262號卷 〉第299頁至第300頁)。
 ②證人黃明在證稱:我有將黃文靜的8591帳號拿去借給大陸人 吳志航(老六)的六記工作室,我之前做第三方交易平台時 認識陳堅、老六、小邱等人,六記工作室需要8591網站的帳 號,我只是好意把黃文靜的8591帳號借給老六,一個月收30 00元,帳號內交易的款項就是看誰賣的東西就是匯給誰,因 為借給老六,就是由老六決定,我沒有獲得利益等語(見偵 字第1262號卷第299頁、第301頁、訴字卷二第126頁)。  ③證人即共同被告張銀良證稱:我認識吳志航(老六)、陳堅 、邱偉勝(小邱)、杜志超(阿杜),都是大陸福建人,我 不認識被告蕭自強、楊燕紅,我跟被告蕭自強沒有生意聯絡 ,但有純粹幫翁慧建(慧姐,陳堅的會計)轉錢給被告蕭自 強過,我與黃明在之前有合作遊戲公司,黃明在也曾經向我 買過點數卡,吳志航(老六)也向我買過點數卡,六記購買 點數卡後會轉成遊戲幣或道具賺取中間價差,所以我與他們 透過黃文靜有匯款紀錄,我的點數卡都是直接向遊戲公司原



廠智冠、捷達威公司購買,絕對合法等語(見偵字第24596 號卷二第1頁反面、第3頁反面至第5頁、偵字第20172號卷四 第110頁至第111頁、偵字第1262號卷第301頁)。 ⑵黃俊樺之8591帳號love00000000(會員編號479138)部分: ①證人黃俊樺證稱:我不認識被告蕭自強,臺中嶺東郵局局號0 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是我本人申請的,現在是黃耀 耀在使用,他是我的朋友,是大陸人,我本身是做網路遊戲 幣的買賣,黃耀耀是做點數卡及遊戲幣的買賣,我跟黃耀耀 是合作關係,他說他要在8591網站買賣遊戲幣,因為他是大 陸人無法申請臺灣金融機構的開戶,就向我借郵局帳戶使用 ,我大概在99年10月借給他,我不知道他販售之遊戲幣來源 為何,他是工作室,外掛的,量很大賺得多,他賺的錢會匯 到我申請的郵局戶頭,然後會用收到的錢跟上游商收點卡轉 賣大陸工作室,匯款到我帳號裡的買賣交易金額都是黃耀耀 請他的朋友直接從網路郵局將錢轉到別的帳號,他轉到哪個 帳號我不知道,當初去申請上開郵局帳戶時,就有告知黃耀 耀的朋友「阿扁」我的網路郵局密碼,是阿扁帶我到郵局申 請網路郵局帳號,申請完之後我就直接將密碼給阿扁,再由 阿扁將密碼拿給黃耀耀的朋友,黃耀耀都是用00-00000000 這支電話打給我,然後透過他臺灣的朋友阿扁及阿福跟我聯 繫臺灣相關事宜,阿福是幫他跑事情,點數卡及賣幣之類的 問題,阿扁就負責電話跟我聯絡,我現在才知道被告蕭自強 就是綽號阿福的男子,後來是黃振傑黃耀耀買到有問題的 點數卡,轉賣給別人的時候出問題,我的8591帳號就被停權 ,8591帳號當初是我申請的,一開始的資料是我留的,但00 -00000000電話不是我申請的,應該是黃耀耀留的會員認證 聯絡電話,作為賣幣使用,如果我知道黃耀耀買到的點數可 能是他人犯罪所得,我絕對不會鋌而走險,提供帳戶供他使 用等語(見臺東縣警察局東警刑偵一字第1000066566號警卷 〈下稱臺東警卷〉第2頁至第5頁、偵字第24596號卷二第25頁 反面至第29頁反面、偵字第20172號卷四第74頁至第75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287號卷〈下稱偵字第82 87號卷〉第178頁、第185頁反面、訴字卷二第126頁至第128 頁)。
 ②證人黃振傑證述:平時我上網申請三國群英傳、仙境傳說神 鬼奇兵的會員帳號是asdasdh1459,我沒有與他人共用帳號 ,警方調閱遊戲新幹線所發行序號MCKVCZ0000000000、MCKV CZ0000000000、MCKVCZ0000000000遊戲卡於99年11月29日晚 間9時45分07秒、同日晚間9時45分23秒、同日晚間9時46分2 2秒所登入之帳號為ifa0000000u.com,這個帳號不是我申請



的,裡面雖然有我遊戲會員帳號asdasdh14519的儲值紀錄, 但可能是ifa0000000u.com賣我點數的人幫我儲值的,我不 知道他是誰,我是在網路交易平台找的,我向賣家購買後, 賣家大概會在3-4個禮拜內幫我儲值完成,賣家的郵局帳號 是00000000000000號,聯絡電話是00-00000000,因為網路 上買遊戲點數比較便宜,我在幾個月內向同一位帳號的人就 是黃耀耀買了三、四次,每次都是買3萬元,用我媽媽劉秀 麗台新銀行的帳號匯款到黃俊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等語(見臺東警卷第11頁至第13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8頁、偵字第8287號卷第156頁) 。
黃麗容之8591帳號hlz0405(會員編號891962)部分: ①依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麗容證稱:黃申易叫阿扁,是我小叔, 因為他說要在網路上開帳號,所以要用到我的身份資料,我 沒想太多就借給他,他用我名義申請8591帳號的事我不清楚 等語(見偵字第1262號卷第289頁、訴字卷二第126頁、第12 9頁正反面)。
 ②依證人黃申易證述:我的綽號是阿扁,於97年左右,因為開 設亞克遊戲幣買賣工作室需要,所以申請8591帳號作為刊登 商品用途,我於99年3月把用黃麗容名義申請之8591帳號HLZ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尼的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宥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